非婚同居糾紛增多 法官:同居最易「人財兩空」

2021-01-17 央視網

    好多人都會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好像是說,男女一旦結婚了,就不會再像戀愛時候那樣濃情蜜意了,再加上一談婚論嫁,經濟成本也不可避免地變成了壓力。於是,現在有的青年男女們開始恐懼婚姻,不願意承擔婚姻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出現了越來越多「只戀愛不結婚」、「只同居不登記」的現象。非婚同居現象增多,婚姻不再是兩性關係惟一的結合方式,兩性關係呈現多元化。

    沒有婚姻的束縛,男女雙方是自由了許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煩也添了許多。戀愛期間、同居期間引發的財產糾紛、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各類糾紛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

  案例一:香車送美女,反悔難要回

    王先生今年34歲了,剛剛過去的2008年對於他來說是痛楚萬分的一年,不僅自己的婚姻沒有任何進展,而且最後還落得個人財兩空。不但女朋友吹了,就連自己為女朋友花出去的26萬買車錢也打了水漂,還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訴訟費。

    2007年底,王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小姐,經過一個多月的交往以後,兩人的關係迅速發展成了情侶關係。為了表達自己對李小姐的愛慕之情,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想買一輛車的想法後,不假思索地就答應了。2008年2月19日,兩個人一齊到了汽車市場,於是王先生毫不猶豫地從自己的儲蓄卡中划走了260296元,為李小姐買了一輛稱心的帕薩特小轎車。

    可惜好景不長,李小姐最終還是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強扭的瓜不甜,分就分吧。可雙方為這輛轎車的歸屬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冷靜下來後王先生終於想明白了,汽車的行駛證上終究登記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來了;可是錢是自己出的呀,你要車可以,但是購車款總要還給我的吧。經過向律師諮詢之後,王先生一紙訴狀把李小姐以民間借貸為案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小姐償還借款26萬餘元,但由於沒有相應證據,人民法院認定王先生與李小姐之間不存在借貸法律關係,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計不成,又生一計。王先生再次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李小姐,要求李小姐歸還為其墊付的上述購車款。這次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與王先生當初交涉時的三份錄音電話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是原告贈予自己,贈予行為已經完成,因此不屬於不當得利。法院結合原告為被告支付購車款時雙方系情侶關係、原告陪同被告去購車並自願為被告支付購車款、原被告作為情侶期間經常互贈禮物以及原被告的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得出結論是被告有依據獲得原告為其支付的購車款。最後仍然駁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分手約定「青春損失費」,「師出無名」雖有欠條也枉然

    鄧女士看著手中的欠條,懊悔不已。沒想到自己和劉先生多年的同居生活就這樣結束了,當初劉先生當著自己的面寫下了十萬元的欠條,就這樣成為了一張廢紙。

    劉先生今年43歲,鄧女士今年45歲。雙方從2002年4月開始同居生活,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理結婚的登記手續。5年後,雙方發生了矛盾,原本脆弱的同居關係維持不下去了,在2007年3月,雙方解除了同居關係。鄧女士心裡越想越生氣,難道自己的這5年就白白和他過了嗎?於是2007年4月12日,鄧女士再次找到劉先生,以要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肉體損失費和感情損失費為名要求劉先生予以補償。無奈之下,劉先生於同日寫下了「今欠鄧女士十萬元整,十日還清」的欠條。鄧女士本以為欠條在手,就沒有後顧之憂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惡氣。

    沒想到劉先生一紙訴狀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鄧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十萬元欠條無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成立的有效憑據。本案中,劉先生出具的欠條所記載的內容表明其與鄧女士解除同居關係後,鄧女士要求劉先生給付青春、精神、肉體及感情損失費,該要求缺乏法律依據,鄧女士亦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其他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該欠條不具有合法性。最後判決確認劉先生為鄧女士出具的日期為2007年4月12日的欠條無效。

  案例三:同居十多年男方暴亡,不能算事實婚姻

    李女士與王先生均是離異,經朋友介紹相識,互相感覺不錯,於是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女士就搬進王先生的平房裡居住。王先生與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與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來。從1996年兩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雙入對,對外一直以夫妻相稱,周圍街坊鄰居也都以為他們是合法夫妻。

    2007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發心臟病,送到醫院後沒有搶救過來。王先生沒能留下任何書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喪事處理完畢,李女士回到住所時,門鎖已被換掉,自己的個人衣物被裝在幾隻箱子裡放在了門外,箱子裡放了一張紙條,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們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讓李女士限期搬離。

    李女士隨即報警,公安部門答覆她:維持房屋目前的現狀,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兄妹之間矛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李女士到律師事務所諮詢,得到的解釋是,由於王先生與她本人沒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而我國從1994年2月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他們之間的關係僅是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李女士的權益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法官提示:婚姻才是愛情的保障

    通過以上三個典型案例說明,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由於人身關係的不穩定,也並不是只有自由沒有負擔。如何避免這樣的糾紛呢?

    一、不妨醜話說在前面。一般來說,在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比如親屬關係之間的經濟往來,在沒有確定證據的情況下,依據日常的經驗法則我們認為無償是原則,有償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是戀人情侶關係算不算特定的人身關係?這恐怕很難歸結到這個範疇裡去。所以男女在戀愛期間,難免有互贈禮物的情形,但不可讓感情燒昏了理智。在大額經濟支出的時候,一定要醜話說在前面,甚至寫在紙上,或者乾脆等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之後再進行。

    二、走進婚姻。對同居者來說,要想避免風險,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

    三、保存和固定證據。如果同居者拒絕走進婚姻,還能夠一直相愛著,那麼一方就應該為對方多做些考慮,尤其是當另一方處於弱勢時,一方就應該儘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過硬的證據,比如財產協議,財產公證或者遺囑公證等。(楊文起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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