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低齡未成年犯罪上把鎖

2021-01-12 瀟湘晨報

新天水記者 王曉華

新法即將施行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79年7月1日審議通過的,自1980年1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是2017年1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但由於社會的快速發展,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現在的孩子相較幾十年前,無論是生理意義上還是社會意義上都普遍早熟。有研究顯示,中國青少年生理髮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兩到三年,個別未成年人對以年齡規避刑責有清醒認知。

數起社會影響極大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發生後,由於作案者均不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無計可施,有的被一放了之,有的被收容教養。更有甚者,有些低齡未成年犯了法後公然表示「我未滿十四歲,不用坐牢」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成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 而記者從麥積公安分局了解到,通過對近些年的刑事案件綜合分析,發現青少年犯罪呈增長態勢,年齡呈低齡化,主要涉案類型為搶劫、偷竊、打架鬥毆等。而面對青少年犯罪,因為無法可依,大多只能不了了之,讓家長領回去嚴加管教,起不到很好的威懾懲罰作用。基於此, 今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規定限於致人死亡的情形,對使用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調整。如今,已經審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明年起施行。 此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人士議論紛紛。為此,記者對法官、律師、普通民眾等進行了採訪。

律師:法律也要適應社會發展

「此次修正案(十一)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歲降到十二歲,將低齡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追責範圍擴大。」採訪中,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濤告訴記者,目前施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周濤說,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據在於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但是,這種理論是否一直成立,值得深思。社會在變化,經驗會變化,過往也在實時更新。就他個人而言,標準化的責任年齡,整齊劃一的法律並不能適應無窮變化的社會現實。這幾年發生在低齡未成年身上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像湖北一名13歲的少年黃某持刀將女同學侮辱並在身上刺了十幾刀,但最後讓人憤怒的卻是,警方撤案,因為黃某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廣西一名六年級少女,只因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便懷恨在心,將同學約到家中殘忍殺害並分屍,因其不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些事情讓人感到既憤怒又無力,刑罰雖無力改造人性,但它的第一要務是對罪行進行懲罰,而懲罰本身應該與矯正並行不悖,對待未成年人也應如此。

法官:法律修正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麥積區人民法院法官曹曉明對此說,將低齡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追責範圍擴大,將起到更加明顯的震懾和預防效果;同時,立法對於追責的啟動又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比如它僅限於特定罪名和特定嚴重後果(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且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體現了刑事立法的審慎和嚴謹。 民法上將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即無民事行業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979年頒布的刑法最終將刑事責任能力定在了14周歲,並沿用至今。刑法只規定了「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那麼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追究責任呢?曹法官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未成年人保護並不等於未成年犯罪保護。多起未成年人惡意殺人的極端案件暴露出法律修正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涉及刑法修訂,務必慎之又慎。從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到草案進入正式審議程序,到如今三審稿審議通過可見一斑。但是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我們應當考慮如何更好地預防這些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如何更好地幫助這些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如何去搭建我們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司法制度,以及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非刑罰替代措施,這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曹曉明嚴肅地說。

老師:這是對青少年犯罪的約束

「社會在發展,孩子們從外界攝入的信息也越來越多,這些信息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都在從不同程度上加速著他們的成熟,如今十來歲孩子所思所想跟以前同年齡的已經大不一樣了」,從事多年中學教育的市六中潘小瑛老師說。潘小瑛說,從前青少年對事物的認知主要是從家庭和社會,現在網絡、手機、遊戲充斥在孩子的生活中,裡面有很多暴力、不健康的東西;而且,目前孩子們的家庭環境也非常複雜,有單親家庭、離異家庭、留守家庭等,這些都對孩子的心理造成扭曲和不良影響。「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歲降到十二歲,我認為是一件好事,從社會、法律層面教育孩子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不能因為年齡小而放縱。而且家庭在這裡面承擔的角色尤為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從近些年頻發的一些低齡少年惡性案件看,背後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希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市民: 對此大多表示贊同

甘肅天嘉集團公司的何建東告訴記者,孩子小不懂事,犯了錯誤可以教育可以原諒,但是不能觸碰底線,未成年人用殘忍手法殺害了其他人,該如何懲處?如何對被害人交代?法律主張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孩子不負刑事責任,表面看似是對未成年的關愛,卻忽視了對被害人的保護之責。 也有市民認為,對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這一問題,應當管起來,既是矯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護受害人正當訴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關進監獄,還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特點去完善收容教養制度等,這些都需要慎重考慮。 有人說,孩子是張白紙,在成長的過程被塗上了各種色彩,需要塗擦修正;也有人說,一個惡徒,不是在成人那天,才變壞的,必須用手段去約束。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懲治,是一個世界難題,沒有一勞永逸的法律模板,更沒有一成不變的治理經驗,只有千變萬化的複雜現實,法律條文也需要與時俱進,讓我們拭目以待。

【來源:新天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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