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近,在我的諮詢室,來了兩位來訪者,她們對一對婆媳,兩個人吵得面紅耳赤地出現在我的面前。
我先安撫了她們的情緒,然後在和她們建立起初步的信任關係之後,我對她們爭吵的來龍去脈才有了初步的了解。
婆婆和媳婦之間,是因為一件小事才吵起來的。
有一天,老公和媳婦聊起了房產證上的事,媳婦突然就問,房產證上是不是應該寫上她的名字。
他們的這番話,恰好被剛來他們家裡住幾天的婆婆聽到了,因為婆媳之間也積累了一些矛盾,婆婆聽不慣,就插話說:「這房子是我兒子的婚前財產,按法律來說與你無關,不能寫上你的名字。你到現在都不給我們生一個男孩子,要你有什麼用!」
媳婦聽了,受不了這委屈,就很生氣地回應婆婆說:「好,那按法律我就不用給您養老了」。
雙方矛盾一觸即發,兩個人就這樣吵起來了,婆婆氣得直捶胸口,說不想活了,媳婦也說只要她在,家裡就待不下去了,要回娘家住。
雙方吵得不可開交,老公這才帶著她們來到我的諮詢室。
02
從婆媳兩個人的對話中,我察覺到她們把親密關係,乃至家庭關係都給物化了。
所謂「物化」,就是指對方有用,它指向的是功能性的作用,排斥關係中的無條件的關心和愛。
從婆婆的角度看,她並沒有把媳婦當做自己人,而是把她當做一個生育的工具,生不出男孩子,就沒用,就不能在屬於婚前財產的房產證上寫上她的名字。這是一種典型的物化的表現。
從媳婦的角度看,她也是把房子的歸屬和對婆婆的養老,物化成兩個等量的事物,用做彼此交換的條件,這也是物化。
在家庭關係中,這種「物化」是病態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都是關係的「原教旨主義者」,也就是說,我們都希望純粹而美好的關係,而不希望關係中摻雜著功能性的元素。
而一旦把關係物化了,就會產生很多矛盾。
03
從婆媳之間爭吵的對話中,我還看到了另外一層關係,那就是法理與人情的關係。
婆婆說,房子是兒子的婚前財產,按法律來說與媳婦無關。確實,這個房子是父母在兒子婚前贈予他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不屬於婚前財產。
而對於媳婦來說,根據法律的規定,她給婆婆養老是體面,不給婆婆養老,也是在法理之中。
兩個人的理由都有法律的依據,但是,她們都缺乏一樣東西,那就是家庭關係中的人情味。
法理中沒有人情,就會失去人性的味道;人情中沒有法理,一切關係也都會亂套。
不管是親密關係,還是家庭關係中的婆媳關係,始終圍繞的核心都應該是人情,而不只是冷冰冰的法理。
否則,家庭關係就會演變為市場上的交換關係,親人就像陌生人,在家庭中就失去了向心力和凝聚力,關係發生矛盾的張力就會越發越大。
這一點,也是這次婆媳矛盾的根源所在。
04
這個問題如何解決才是恰當的呢?在我看來,可以從三個方面去改善關係。
第一個方面,婆媳之間都要用關係的視角看問題,看到自己是否存在把關係「物化」的可能。
因為我們都是關係的原教旨主義者,會本能地排斥物化。因此,當婆媳每次對話的時候,都不應該用物化的語言去溝通,否則矛盾會越來越大。
比如婆婆說媳婦沒為家裡生男孩子,就是沒用的,這就把媳婦物化為生孩子的工具了。
第二個方面,重視家庭關係中人情化,權衡好法理與人情的關係。
法律可以成為家庭關係的保障,這一點無可非議。但是,如果所有的事情都講法律,那麼關係就失去了家庭獨有的人情味,加劇矛盾的發生。
比如,在兒子的房產證上寫下媳婦的名字,會讓媳婦更有安全感,媳婦也會對婆婆更加感情,婆媳關係就會更好。
第三方面,兒子應該站出來,與媳婦在同一個陣營上,這樣的家庭系統才會更穩定。
當兒子和媳婦組建了新的家庭,兩個人就應該是同盟關係,如果兩個人對立起來,關係就很容易解體。
最恰當的做法是,兒子要跟媽媽溝通:「在這個家裡,我是主,您是客,這裡的事應該我說了算。我願意在房產證上寫下妻子的名字,因為我們是真心相愛的,我願意與她分享這份財產。」
如果兒子能夠與媳婦形成同盟,母親也不會再繼續多言,媳婦心理也會很好受,就有很大的可能避免這場矛盾的發生。
這三個方面,就是解決婆媳矛盾合適的方法,希望對你有啟發。
互動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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