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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一個法律小故事,增長一點法律小知識
故事回顧:
李大爺的老伴2014年去世,李大爺開始獨自生活,他和老伴有一雙兒女,早已都成家,各自生活。小女兒李衛娟時常看望李大爺,但大兒子李衛東卻差很多。
之後的兩年,李大爺的身體很不好,需要花錢請人照顧,再加上李大爺住院看病都需要花費,僅是大爺的退休工資,難以為繼。
無奈,李大爺只得召集兩個子女開家庭會議,跟孩子們提出了給付贍養費的要求。聽到了父親的這個要求,李衛娟欣然答應了,但李衛東卻推三阻四。李衛東說自己也有小家要照顧,沒錢,還說父親有退休金不需要自己給贍養費。
在李衛娟承擔了父親的各種費用兩年後,李大爺忍無可忍,就一紙訴狀將李衛東告到法院,要求支付贍養費。
李衛東見父親把自己告了,就象徵性地給父親3000元,勸父親撤訴了。但他還是不想給父親贍養費,就跟父親和妹妹說,父親的40平米一居室他放棄繼承。後來,李衛東就與父親和妹妹籤了一份協議,協議裡寫著李衛東放棄繼承父母的房子,但贍養義務全部由李衛娟負責。
2019年初,李大爺去世了。李衛東卻和妹妹提出要求平分父母遺留的房子。李衛娟說你當初放棄繼承,都籤協議了。可是李衛東很快就把李衛娟告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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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結果:
李衛娟聘請了北京承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助她應訴。在法庭上,李衛東的律師稱:父親李大爺去世後,是繼承的開始,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但籤協議是在父親健在時,父親去世後,他不但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反而明確要求繼承,所以父親健在時的放棄繼承是可以反悔的。
李衛娟的律師說,雖然協議是在繼承開始之前籤署的,但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而達成一致的,而且李衛東不履行贍養義務,是李衛娟履行的贍養義務,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李衛東還繼承房子,實在顯失公平。因此請求法院不支持李衛東繼承父母的房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衛東不履行贍養義務,並在協議裡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該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法院確認協議效力,最終駁回大兒子李衛東的訴求,判決房屋由小女兒李衛娟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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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雖然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也就是老人過世後,才可以做出。但由於李大爺一家人籤署了協議,在協議裡大兒子放棄了繼承權,而且是以不履行贍養義務為條件,如果他還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公序良俗並且顯失公平,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是符合法律原則與精神的。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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