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343篇文字
一
今年初的時候,有個客戶打電話給我,說要和另兩個人成立一個新的項目公司,然後問了我一個問題:
公司註冊資本定多少?
他覺得有些困惑,說要考慮的東西很多,一是涉及到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二是要考慮到未來公司發展起來,有新的股東進入時,原來的股權比例不太容易被迅速攤薄,三是還要考慮這裡面還要考慮股權激勵之類未來的安排留有空間。另外,他還考慮到註冊資本太低會形象不太好看。
這樣的問題,在我的律師服務工作中經常會問到。去年還有一個公司的控股大股東提了個問題,說是要不要不出面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讓信得過的一個員工來當法定代表人。
經常有人說,能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是一種優秀的能力。但事實上,現在的人,資訊得到太多太雜,生活和工作的焦慮也多,最常見的是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有時確實想得太多。想得太多的意思,並不是說深思熟慮,而是說沒有較為合理的思維模式,頭腦裡容易開無軌電車。
現在各類的課程到處都是,出售著知識,也順帶著焦慮,仿佛你比別人少學個課程就會失去重大競爭力似的。
很多人抱著一種多學點東西就是沒錯的想法,但是學習之後會感覺和實際操作總是有些距離,而且大部分的學習內容沒多久幾乎就忘光了。相反的,腦袋裡收集了太多沒有消化過的知識和信息,反而容易在做各種決策時產生更多的困惑和障礙。
過去有句話,叫作「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這句話是一種誇張而有些偏頗的說法,但在某些時候還是有道理的。
比如我們做法律工作的,假如是平時學習研究一個法學研究類的主題,那麼是想得越多越好。但是,如果是在操作實務,是在為企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法律服務時,就必須採取一種合理謹慎的態度,而不是完全謹慎的態度,也就是說在合理的範圍裡做到法律工作應當盡到的職業規範要求就可以了,不能無限制地進行探究或細化下去。如果按照研究學問的方式去操作實務,那麼很可能一步都邁不動。
二
篇首關於設立公司時註冊資本時該怎麼確定數額這個問題,假如無限制地去思考註冊資本數額可能相關的各類事項,那麼只會讓人陷入無法決策的地步。因為,這個數額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規定的,是股東們自己來決定的,靈活度太大。
任何實務問題的解決以及方案設計,總有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方式給出不同的答案。有時候,你很難說哪種方案一定正確。特別是在商務或投資方面,你不可能回過頭去用另一種方法再試上一遍然後和前一種方式進行比較,除非你有時光機或穿越回到過去的本事。
但解決方案和方案之間,有時還是能看出高下優劣的,最主要的是看這個方案是不是能夠抓住核心需求和核心目標的實現。
在公司設立時,確定一個註冊資本數額,最核心的需求是什麼?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簡單地說,註冊資本,主要是用來幹什麼的?
註冊資本,從公司法的本意以及實際操作來說,原始而主要的作用就是下面2個:
公司的啟動資金;公司基本信用指標之一。這兩個作用裡面,第1個作用是最主要的。
一家公司設立起來,要能夠真正運作起來,一定是要有啟動資金的。即使是一家不實際經營的殼類公司,還會產生設立費用以及日常報稅等開支,也是需要一些資金的。
啟動資金哪裡來,一是股東投入的出資額,二是公司向外去借款。一家剛開的公司,合理的情況下,是不太可能借到錢的,所以啟動資金主要就是依賴於股東的出資。這也是註冊資金的原本的作用。
因此,註冊資金要定多少,這個問題很簡單,那就是公司啟動經營需要多少資金。需要多少,公司註冊資金就至少要有這個數字。否則到時候又會出現那種低級的混亂,就是公司運營資金不夠了,然後股東打錢給公司,但是又沒有明確這筆錢算是借款還是增資,未來又多了扯皮的材料。
當這個最主要的目的確定後,註冊資金的底數就能確定了。比如說,根據公司的經營計劃,半年到一年之內運營資金需要100萬,那麼註冊資金就定至少100萬。一年後不夠了怎麼辦,好辦,再增資就是了。
在底數定了之後,然後再考慮其他的事項,比如股權比例,股東之間的關係等,在安排好股東關係的前提下,股東們能夠稍微多一點出資投到公司,對公司而言總是好事。
另外,上面說的第2個作用,也就是公司註冊資本數額所體現的公司信用問題,對於一部分的公司而言可能不是很重要,但對於一部分行業的公司來說可能是要特別考慮的。
在一些行業裡,習慣上,項目的招標,對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數額是有要求的。還有,公司要取得某些特別的許可和資質時,有些規定也要求公司註冊資金數額不能低於某個數。這些考慮就必須特事特辦,這是為了業務開展需要。
實事求是,從實際需求出發,基本上就可以理清很多看似考慮不清的事情,可以迅速地作出合理的決策。
三
關於註冊資金,也就是股東的出資,還有一個經常性被問起的問題是:某個股東可不可以用技術、勞動力來入股呢?
這算是一個常見問題。比如說幾個人合夥開公司,其中一人有特別的技術資源或市場資源,他希望用這些東西來入股,另一部分股東呢按常規貨幣方式出資。這是不是可以呢?這都細說。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中,關於股東出資形式的規定是這樣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因此,非貨幣類的出資,首先必須是財產。所以,勞動力什麼的就不能作為出資。
另外,還有2個要點:1)可以用貨幣估價;2)可以依法轉讓。
貨幣出資,很清晰,沒有疑義,股東把錢轉帳給公司,備註寫明出資款就行了,不會產生什麼爭議。
但是,這個非貨幣財產出資,有靈活度,但也容易產生一些問題和爭議。所以我一般不建議客戶採取非貨幣財產方式來出資,可以用一些變通的方式仍然以貨幣方式來出資。
非貨幣財產方式,會有哪些問題呢?
最常見的問題是這個財產沒有正式轉到公司名下。在一些收購公司的法律服務中,就經常會發現,以專利技術、商標等非財產權利出資的,經常發現,只有出資協議裡寫了這項財產作為出資,但實際上財產沒有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情況。這叫什麼?這叫出資沒有到位。
最常見的問題之二是這個非貨幣財產沒有去找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也就是說這個非貨幣財產的數額都是股東之間自己協商確定的。這個很容易造成公司註冊資本虛化的情形,也就是公司註冊資本其實沒有數額上那麼值錢。
這種資本虛化的情況,平時可能還看不出什麼不好的效果,但是公司一旦遇上股權轉讓、收購、上市等資本類交易時,對公司的股權估值就會產生問題,進而給這些交易形成一定的障礙。
有一個案子,其中有這麼個事實。這家公司的28個股東,居然是用一份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方式來出資的。這個債權,是法院的一份生效判決書所確認的一個債權,數額有900萬人民幣之多。問題是,這個900萬,只是債權的表面數字。要知道,那份法院生效的判決書也執行不到錢,因為被告公司早已經停止經營,只留下一些不太值錢的二手設施。
這28個股東也沒有對這個債權去委託第三方評估個價錢,想來也是不想去弄,因為對他們沒有好處。不去評估,他們自行就以900萬的價值來看待這個債權。公司還給這些股東頒發了出資證明,證明他們出資到位了。這不就是某種程度的欺騙嗎?這家公司的註冊資金,從實質上看幾乎全是虛的。
後來這個事情怎麼會弄到法院裡去呢?是因為有第三方債權人來討債了,認為這家公司的股東沒有盡到出資義務,所以把股東也拉進來承擔連帶責任。於是這個事情才在法院的案件中出現。當然,這個案件是有其他具體背景和原因的,並不是只是單純地用債轉股的方式來作為出資,情況比較複雜。
你看,非貨幣財產這種方式的出資,並不是太好操作,或者說操作之後會有些後遺症,所以我才建議一般情況下不要搞這個。假如有一個股東想要以非貨幣財產方式出資,或者說某個股東實際不出錢,那麼可以找專業商務律師來詳細諮詢,一般來說是可以找到更合適的替代方案的。
註冊資本定多少,出資形式怎麼來,按需求來,按目的來,不要想得太複雜。至於那些未來可能的股權交易和投資融資,建議先不要去考慮,因為:一是沒有影的事情去考慮,那是浪費時間,二是那些事情事實上和註冊資本是多少沒有直接關係。至於為什麼沒有直接關係,今天不聊了,過雙休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