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森和米振東的「超燃」對決可謂是《巡迴檢察組》的亮點之一,大結局中二人的對話深刻揭示了正邪雙方的價值觀,向我們展示出檢察官是如何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並拋出真正的公平正義究竟為何的深刻思考!最終,還人民以正義,捍法律之尊嚴。
馮森「捨得一身剮,才敢幹政法」的初心與勇氣讓人敬佩,正是這股勁兒才讓他不懼所有、不受幹擾地履行巡迴檢察職能,深挖徹查黃四海減刑等問題。今天,東檢君就跟您聊聊有關監獄服刑罪犯減刑的相關法律知識。
No.1
監獄服刑罪犯減刑的提請程序
(監獄、監獄管理局)
提請的程序要經歷層層審批,由了解罪犯日常表現的監管民警集體討論建議,最後由刑罰執行機關領導決定。
01
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建議
02
報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
03
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04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05
在監獄內公示罪犯名單及減刑意見
06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馮森查明真相前,黃四海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的刑罰種類是【有期徒刑】。因此,其減刑提請環節由監獄長辦公會議同意後即可移送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但若是沈廣軍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還應在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同意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並同意,再行移送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
主要規定指引(點擊下方文字可查看):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2014年修訂)(司法部令第130號)
No.2
監獄服刑罪犯減刑的審理程序
(人民法院)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任何罪犯不得減刑。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除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外,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的方式。
【審查、公示】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後,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同時還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案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的罪犯參加庭審,由審判長主持,核實罪犯基本情況、宣布庭審參加人、執行機關宣讀減刑建議書並說明理由、檢察人員發表意見、法庭調查核實情況、罪犯最後陳述、審判長總結並宣布休庭評議等。
【作出裁定、宣告和送達】
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作出處理決定並宣告:
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出予以減刑裁定;
減刑幅度不適當的,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出不予減刑裁定。
裁定書副本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本人。
主要規定指引(點擊下方文字可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法釋[2014]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
No.3
監獄服刑罪犯減刑的監督程序
(人民檢察院)
罪犯減刑由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由人民法院審理,那麼人民檢察院做啥嘞?劇中已經給出了答案。
沒錯,就是法律監督職責!而且是對減刑案件的提請、審理、裁定等活動是否合法的全程監督。
【提請環節】
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列席監獄提請減刑評審會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發表意見。
監獄應當在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向人民檢察院徵求意見,人民檢察院不僅要對提請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還要審查罪犯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並製作書面意見。最後,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將連同評審意見一併報請監獄長辦公室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此外,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符合減刑條件,但是執行機關未提請減刑的,可以建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
【審理環節】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建議書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開庭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依法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因此,人民檢察院在減刑過程中沒有「一票否決權」,無法阻止或終止不當減刑的提請和裁定。但通過同步監督機制可以及時發現問題,規範刑罰執行及審判機關減刑程序,提高監督成效。
主要規定指引(點擊下方文字可查看):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黃雨虹害怕其兒子故意殺人的真相浮出水面,採取非法甚至犯罪手段,動用多方力量急於為黃四海減刑、假釋,最終想要達到儘早出獄、逃離國外的目的。可這一切隨著巡迴檢察組的到來,讓黃四海的減刑之路又回到了「最初的起點」。
關於黃四海在一監區一堵圍牆倒塌時,「舍己」從圍牆下面救出兩名同監舍的獄友而立功減刑一事,馮森經調查發現圍牆原來是人為推倒的,黃四海是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達到目的的。但是黃四海的減刑裁定已經生效,他是否可以逃過一「劫」?
當然不可以!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減刑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
除了人民檢察院通過監督手段糾正錯誤,人民法院也可自行糾正,如果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發現裁定確有錯誤,亦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或自行依法審理。罪犯減刑裁定錯誤的,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減刑裁定,並重新計算刑期起止日期。
黃四海故意製造混亂換到二監區後,開始搜集關於沈廣軍的信息,試圖通過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等方式達到立功減刑的目的。
依據法律規定,立功的情形之一是「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因此,黃四海僅提供線索並不能立即達到立功減刑的目的,還需要司法工作人員「查證屬實」。隨著馮森突破沈廣軍等人,黃四海提供的舉報線索明顯是不屬實的,所以他無法如願達成減刑的目的。
主要規定指引(點擊下方文字可查看):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No.4
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得減刑怎麼辦?
看到這兒,您是否和東檢君有同樣的感受,「黃少」減個刑可太難了!之所以程序如此繁瑣,是因為減刑制度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體現了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促進罪犯積極改造,早日回歸社會,必須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服刑罪犯是否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立功表現等減刑條件,防止他人採取非法手段獲取減刑利益,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正義!
來源:東城檢察新媒體
供稿 |第四檢察部 王承軒 賈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