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工作看似離普通群眾有些遠,其實住賓館要實名登記、寄快遞要實名驗視、乘高鐵要實名核驗等等,反恐已經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每個人都應作出力所能及的貢獻。
以下情況需要進行實名登記:
1. 入住賓館、酒店等;
2. 郵寄物品;
3. 運輸貨物;
4. 購票乘坐長途汽車、飛機、高鐵等;
5. 使用網際網路、金融、電信、機動車租賃等服務;
6. 購買特定商品;
7. 其他情況。
實名登記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如實登記自己的實名身份信息;
2. 妥善保管身份證件,不轉借給他人使用;
3. 遺失證件及時按規定報告。
實名制有利於加強社會管理、規範個體行為、打擊違法犯罪,並在及時發現可疑、消除涉恐隱患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陰某旅館違反《反恐法》被罰款15萬元
2018年至2019年間,江陰市某賓館先後3次因未按規定查驗、登記服務對象信息被江陰市公安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2020年6月,該單位又未按規定查驗、登記服務對象信息,相關服務對象入住期間發生一起刑事案件。2020年7月,在公安機關治安檢查中,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查驗、登記服務對象信息問題仍未得到改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警方依法對該旅館作出罰款15萬元的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邢某作出罰款1千元的處罰。
案例二:三家物流寄遞企業被警告
新吳區3家物流寄遞企業,在前期屬地公安機關書面告知其已被確定為寄遞類反恐重點目標的情況下,未按法律法規、防範標準的要求落實反恐防範措施。在市、區兩級反恐辦的檢查中,存在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未建立有關工作機制和臺帳等問題。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上述3家物流寄遞企業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反恐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運輸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要增強反恐意識和安全意識,嚴格按照《反恐怖主義法》要求履行相應職責,切勿觸碰反恐「高壓線」,否則將面臨主管部門的高額「反恐罰單」。
反恐無小事,平安系你我。反恐防恐工作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廣大市民朋友外出時要主動配合相關工作人員核驗身份信息和安全檢查,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添一份保障,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平安無錫 編輯: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