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1 17: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親愛的,我最近在炒比特幣,賺得可好了!你要不要也一起呀?
可以啊,可是我都不懂怎麼玩……
這個簡單,我幫你炒!你用閒錢弄就好,隨時都能提出來。
小林與大鵬是一對情侶
二人通過微信達成合意
由大鵬幫小林炒比特幣賺錢理財
大鵬表示:
不出意外的話
很快就能翻一番
結果如你所料:
不出意外,出意外了!
不僅戀人沒得做
還鬧上了法庭
我們來看看這起
比特幣委託理財案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30日
小林分多次向大鵬轉帳共計195000元,用於後者替其購買比特幣。
2020年1月10日、1月18日、
1月29日、2月14日、3月12日
在與小林微信聊天中,大鵬分別將當時幣幣帳戶、合約帳戶、法幣帳戶資金情況以及比特幣價格走勢圖截圖發給小林。
此外,小林在大鵬交易期間曾多次自行登錄火幣網投資帳戶查看相關情況。
直到今年4月5日
小林才發現情況不對
發微信質問大鵬
小林:「你投資了什麼啊?」
大鵬:「比特幣的期貨。」
小林:「可是現在比特幣帳戶沒有任何錢啊?」
大鵬:「都被划走做保證金了,就不會顯示。」
小林:「所以,我的錢也沒了?」
大鵬:「暫時。」「如果後面保證金不夠,應該就會徹底輸掉。」「所以我要先想想辦法,才能回去。」
2020年4月7日
大鵬與小林微信聊天
大鵬:「保證金報警。」
之後大鵬發送一張報警截圖給小林,並稱「這個數到0的時候就會強制收走你的比特幣。」
小林:「那現在的狀況是?」「要加多少?」
大鵬:「怎麼也要20萬,資金量太大了300多萬」「該和你商量的,本來想給你一個驚喜,走之前再翻一倍。」
小林:「那你現在打算怎麼做?」
大鵬:「不知道,太自信了」「是我沒有和你商量,只想到好的一面。」
2020年4月24日
小林訴至海滄法院
請求:
1、即日起解除其與大鵬之間的委託理財關係。
2、大鵬返還小林195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的資金佔用利息。
本案爭議焦點
案涉無償委託理財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鵬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小林造成了資金損失?
小林認為
大鵬擅自將其投資款項作為保證金購買比特幣期貨,並隱瞞虧損事實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違反誠信原則,造成其資金損失,故其有權要求大鵬返還款項並賠償損失。
大鵬認為
比特幣價格下跌屬正常投資風險,而非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操作造成;且小林在其交易期間多次登錄火幣網投資帳戶查看帳戶情況,理應對實際交易情況十分了解,但卻並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故小林要求其返還投資損失及利息的訴請無法律依據。
法官說法
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小林與大鵬口頭約定的是購買比特幣現貨,先前雙方交談中並未出現「期貨」「保證金」等字眼。直至2020年4月5日,大鵬才自認將小林委託其理財的資金,在小林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於作為保證金購買比特幣期貨的事實。
依常理可知,投資比特幣現貨和比特幣期貨的風險相去甚遠,大鵬作為受託人,應當勤勉盡責,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並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而事實上其未經小林同意,擅自將小林委託投資款項改變投資用途,屬於違約行為,故小林投資款項全部虧損的責任應由大鵬承擔。
即便小林在大鵬交易期間多次登錄火幣網投資帳戶查看,但並不等同於其必然知悉大鵬將投資資金作為保證金購買比特幣期貨的事實,且小林自行登錄帳號的行為並不能免除大鵬作為受託人履行勤勉盡責、及時報告的義務。
綜上,小林要求大鵬賠償投資損失及利息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百零六條: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據此
海滄法院一審依法判決
解除小林與大鵬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
大鵬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返還小林款項195000元並支付利息
大鵬不服審判結果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投資有風險
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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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海滄法院
廈門法院微信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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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友委託男友「炒」比特幣,結果這對情侶鬧上法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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