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尼蘇達州三名涉嫌執法過當、導致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死亡的前警察萊恩(Thomas Lane)、昆恩(Alexander Kueng)、邵都(Tou Thao),4日由法官裁定保釋金各為100萬元,如三人協助與教唆二級謀殺與協助與教唆二級過失殺人兩項罪名成立,合計最高可判處50年徒刑,法官也宣布下次開庭日為本月29日。
萊恩等三名前警察穿著橘色囚服,首度於亨內平郡法院出庭,法官史考金(Paul Scoggin)裁定,三人保釋金分別為無附帶條件的100萬元;如符合附帶條件,保釋金可減為75萬元;但被告須滿足上繳持有槍枝,並禁止與佛洛伊德家人接觸等條件。明州檢察長艾立森(Keith Ellison)向三名前警察提控協助與教唆二級謀殺,以及「協助與教唆二級過失殺人」兩項罪名。根據明州法律,三位前警察遭控的協助與教唆二級謀殺罪等同沙文的二級謀殺罪,一旦罪成,最高刑期都是40年,至於另一項二級過失殺人罪與協助與教唆二級過失殺人,罪成則最高可處10年徒刑。
訴狀中提到,萊恩曾詢問沙文,是否要替佛洛依德轉身,並懷疑其精神狀態,但萊恩最終並未採行動協助,亦未改變自己的位置,也未減少對佛洛伊德使力。起訴書提到,案發時昆恩處於沙文與萊恩之間,他可清楚聽到上述兩人的談話,但同樣未採行動幫助佛洛伊德;不過,昆恩的律師說,昆恩曾一度說過,你不能這樣做。
訴狀說,站在一旁的邵都,一開始曾從警車拿出綁腳的彈性銬給同僚使用,但後來同僚決定不用,而繼續用膝蓋壓制佛洛伊德。此外,目睹佛洛伊德遭警逮捕、壓制、死亡的關鍵證人霍爾(Lester Hall,42歲),也首度出面詳述當天案發經過。與佛洛伊德為多年好友的他,案發時就坐在車上的副駕座,他說,佛洛伊德並未拒捕;他也提到,佛洛伊德向警察懇求。霍爾描述佛洛伊德死前幾分鐘的情況時說,我永遠將記得他臉上的恐懼。
霍爾在5月25日案發當天,與另一名女性一同搭乘佛洛伊德的車到Cup Foods超市,佛洛伊德隨後因涉嫌使用20元假鈔,遭超市工作人員打電話報警,四名警察陸續到場,其中三人將其壓制在地,因而導致佛洛伊德死亡。霍爾本身背負多項搜捕令,包括持有槍械重罪、家暴重罪、持有毒品重罪,他在案發當天接受警察問話時,還向警察虛報假名。霍爾1日在休士頓遭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