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主持首例職務犯罪申訴案公開聽證會

2021-0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36年前的這起貪汙案,他到底冤不冤

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主持首例職務犯罪申訴案公開聽證會

「各位聽證員,今天我們公開聽證的是一起30多年前的職務犯罪案件。為了讓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我先簡要介紹下案情……」近日,在江蘇省鎮江市檢察院公開聽證室內,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俞昕水說道。

左邊的申訴席上,一位八旬老者聽得非常專注。他正是這起職務犯罪案件的3名被告人之一:老劉。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對省級檢察院辦理的職務犯罪申訴案件舉行公開聽證。

年過八旬的他,十幾次到省檢察院申訴

81歲的老劉覺得自己很冤。在2019年以來寫給江蘇省檢察院的厚厚的申訴材料中,老劉反覆強調:自己只是幫廠裡買了兩噸貨,所謂贓款更是分文未取,憑什麼就成了貪汙犯併入獄五年?

接到老劉申訴後,江蘇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非常重視,立即前往這起案件當年的一審法院調取偵查卷宗及審判卷宗,因為案件年代久遠,卷宗中有些原始單據、憑證的紙張已經變黃髮脆,沒有辦法進行複印,檢察官就一頁頁拍下當年的所有卷宗,對全案證據進行了審查,並去老劉家中當面聽取意見。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36年前這起貪汙案的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老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案件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並書面回復了老劉。但老劉還是不服,又到江蘇省檢察院繼續申訴,前後達十幾次。

「今天我們舉行聽證會,就是要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充分聽取申訴人申訴理由,承辦檢察官就案件事實、證據等情況進行闡釋和說明,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聽證員從中立的角度提出中肯意見。我也真誠地希望通過此次聽證會,能打開申訴人的心結,促進案結事了人和。」俞昕水說。

撥開塵封卷宗,真相併不簡單

「這起職務犯罪案件共有3個被告人,主犯王春當年是鎮江市社隊工業局倉庫保管員,另一名主犯朱翔是丹陽導士塑料廠副廠長。1982年,朱翔發現倉庫裡化工原料多且管理混亂,就與王春商量拖點貨出去賣,賣的錢兩個人分。而該案的從犯,也就是老劉,當年是宜興市官林鎮某塑料廠供銷員……」在俞昕水的講述下,這筆內外勾結,涉及多筆犯罪事實的貪汙共同犯罪漸漸清晰起來——

1982年7月,時任宜興市官林鎮某塑料廠供銷員的老劉到丹陽市導士塑料廠買聚丙烯料。此前7000元已經付給導士塑料廠,但一直沒有發貨,老劉多次前往催貨,還和廠長打了一架,隨後,導士塑料廠副廠長朱翔把老劉叫到一邊。

「以後搞料直接找我,不要和廠裡聯繫。」朱翔和老劉約好幾天後在丹陽人民旅館碰頭。碰頭後朱翔寫了張紙條給老劉——

「有票的3100元一噸,無票的1000元一噸。」紙條上只有兩行字。常年負責採購的老劉很清楚,聚丙烯正常要3000多元一噸,無票的朱翔只要1000元一噸。

老劉回去匯報,廠裡領導同意買無票的貨。老劉當即找朱翔買了1噸聚丙烯料,付款1000元。交貨時朱翔叮囑:「貨帳上是查不到的,你知我知天知。」

第一次「交易」後隔了一個月,老劉和當年村裡的大隊長牛純一起找到朱翔,花1000元買了一噸無票的聚丙烯料。這次提貨時,朱翔告訴老劉以後不要再給廠裡買貨,免得查帳麻煩,可以聯繫其他買主,賣的錢兩個人分。雖然知道該行為違法,但想到豐厚的「回報」,老劉還是同意了。

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期間,老劉聯繫了常州某塑料廠等,和朱翔先後三次從倉庫裡提了3噸貨。此外,老劉還預付了1000元給朱翔,等著再弄1噸貨。沒想到1983年7月底,該案案發,王春、朱翔和老劉三人一起被抓。

公安機關查明,在1982年4月至1983年4月間,王春與朱翔內外勾結,採取多發貨、提貨時夾帶等手段,先後8次從工業局倉庫竊取化工原料聚丙烯5噸、聚乙烯1.5噸、聚苯375斤,價值20654元。其中,老劉參與3起。1984年4月,鎮江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人構成貪汙罪共同犯罪,其中王春、朱翔系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二年;老劉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判決後,王春、朱翔未上訴;老劉不服,提出上訴。同年7月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1月30日的聽證會上,老劉還特意叫上了當年村裡的大隊書記牛寶、大隊長牛純。

罪與非罪,聽證會上細辨分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老劉當年有沒有共同貪汙行為?」聽證會上,江蘇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萬龍說道。

「在查閱當年卷宗時,我們也發現,由於時代的原因,當年的判決書對犯罪事實的表述過於簡略,只說『朱翔勾結老劉盜竊3次』,沒有分筆列明老劉三筆犯罪事實。這就讓老劉產生了誤解,以為判決書認定他的3筆犯罪事實是前兩筆幫自己廠裡拿貨的行為,以及最後一筆預付了1000元還沒拿到貨的行為。實際上,經我們查閱卷宗,這3筆法院均未認定老劉構成貪汙共同犯罪。法院認定的三筆是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老劉負責聯繫買主,與朱翔一起將貨偷出,得款由老劉、朱翔、王春共同分贓。這是典型的內外勾結型貪汙。」萬龍客觀清晰的闡述,讓聽證員和旁聽聽眾一下抓住了案件的關鍵點。老劉的訴訟代理人也是他的侄子小劉和他請來的兩位證人牛寶、牛純都頻頻點頭。

老劉不服氣,氣呼呼地質問:「那為什麼前兩筆我幫廠裡拿貨就不是貪汙?」

「因為這兩筆事實中,你確實沒有拿到一分錢,而且從在案證據看,也不能證明你和朱翔有共同盜竊國有財產的犯意,所以法院只認定王春和朱翔對這兩筆貪汙犯罪事實,卻沒有認定你構成共同貪汙。」萬龍回答道。

聽證會的5名聽證員也就案件事實先後發問。

「本案認定老劉主觀犯罪故意的證據都有哪些?」

「事實上,朱翔和老劉共謀的過程還是很清楚的。在第一次買料時,朱翔就對老劉說這事依理不能做,要他保守秘密。老劉也知道貨物價格如此低,明顯有問題。賣了2次給老劉所在的塑料廠後,朱翔讓老劉貨不要給大隊,多了要出事情,讓老劉聯繫其他買主,賣的錢兩人一起分。老劉也知道朱翔的貨來路不正,其提貨、銷贓的行為是幫助朱翔侵吞國有資產。老劉在本案偵查初期就對他這樣的主觀認知供認不諱。」

「老劉一直說他沒有分得贓款。那麼原判決認定的3100元贓款去向都查明了嗎?」

「關於這3100元贓款,老劉多次供述,1000元預付給朱翔用於第6次買貨,600元存了存摺,給了史某、鍾某等人1000餘元,其餘都用掉了。相應款項均有明確的去向。」

「我注意到一審判決後只有老劉上訴了,上訴理由是什麼?」

「我們仔細查閱了1984年老劉的上訴材料,實際上當年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老劉對他參與的3次共同貪汙的行為都是認可的。他的上訴理由主要是在法庭上朱翔說每銷售一噸貨自己只能拿1000元,其餘的錢是老劉拿的。而老劉稱除了1000元外,自己還額外給了朱翔500元好處費。」萬龍回答。

「我們一致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經評議後,聽證員代表宣讀了評議意見。「鑑於申訴人年事已高,建議檢察機關繼續與其溝通,促使其真正認可判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我們都聽懂了,回去後,我們一定配合做好說服工作。」聽證會結束,牛寶、牛純兩位老人主動來到檢察官面前說。小劉也表示,一定會努力做好叔叔的溝通工作。

老劉雖然對聽證結果不接受,但對檢察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當場聽取意見並耐心細緻做好解釋的舉動表示滿意。

「通過這場聽證會,真正感受到檢察機關辦案的透明度和以人民為中心的態度,為檢察機關點讚。」參加聽證的江蘇省人大代表、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主任封孝權表示。

(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本報通訊員管瑩 李站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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