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手錶、鬧鐘、眼鏡、車鑰匙、充電寶、燈泡,甚至排插檯燈,這些日常用品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製成竊聽竊照器材偷拍他人的隱私。近日,茶陵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案。6月22日,湖南法院網通報了這起案件的審理情況。
(法官譚豔遠程視頻庭審)
2018年6月起,被告人傅某利用其在B2B平臺幫隱蔽攝像頭廠家推銷業務之機,從姚某和付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大量隱蔽攝像頭,然後高價轉售給客戶。這些隱蔽攝像頭是把模塊式的微型攝像頭安裝在手錶、鬧鐘、排插、插線板、車鑰匙、眼鏡、燈泡等外殼內,具有攝像、錄音、拍照等功能,屬於竊照專用器材,自2018年6月份至案發,傅某瘋狂銷售了超過2400個竊照專用器材,銷售網絡遍布全國各地,銷售金額達到96萬餘元,非法獲利 63萬餘元。2019年11月22日,傅某被茶陵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在其住處扣押了14類共44個竊照專用器材。
(部分竊照器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在押人員無法提押至法庭開庭,法官譚豔遂組織控辯雙方在縣公安局採取遠程視頻方式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為構成了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鑑於被告人傅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部分退贓等量刑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並依法判處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其退繳非法所得,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竊照專用器材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法官說法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不僅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器材流入社會更會被「別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嚴重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的隱患,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一經發現,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戶停止銷售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另外,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瀟湘晨報記者 蘇瑩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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