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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娛樂就旗下藝人劉在石、金勇萬敗訴一事做出了回應。
今日(3日),對於劉在石、金勇萬敗訴一事,FNC娛樂公司相關人士表示:"兩個人和前經紀公司之間的訴訟我們也是才知道的。首先要確認訴訟的內容,目前正在研究二人與前經紀公司的紛爭訴狀。"
對於上訴問題,相關人員表示:"我們目前還不知道二人的看法,需要確認之後再公開立場。"
據悉,"國民MC"劉在石,因未能從前公司獲得6億韓元出演費,進行了長達5年的訴訟。結果仍然很難獲得,訴訟以失敗告終。
3日,據首爾高等地方法院民事13部(部長審判員 金賢勇)發表聲明,"劉在石與金勇滿對於前公司Stom E&F提出的保證金輸出級請求權訴訟,於3日被駁回。劉在石請求獲得3大電視臺委託於法院處理的6億韓元,法院不予認證。"
2005年,劉在石與前公司Stom E&F籤訂專屬合約,出演MBC《無限挑戰》到2010年為止,共賺取約6億韓元出演費,但是2010年5月Stom E&F公司一方產生高達80億韓元債券扣押,劉在石並沒有獲得該得出演費。劉在石於2010年10月與公司解約後,向電視臺請求獲得之前未支付的出演費。
當時電視臺對於出演費的債權所有者認為應歸於演藝人所籤公司,在劉在石解約情況下,電視臺並不知道出演費債權人應歸於劉在石還是Stom E&F公司,隨即將劉在石出演費問題委託給法院處理。
劉在石上訴,認為該出演費債權人應歸本人所有。
關於劉在石的上訴,法院給出回應,"所屬社雖然是從電視臺方得到出演費,但是公司畢竟是原告代理人,應獲得出演費保管者地位。演藝人的出演合同屬於承包合同的一種,電視臺是發包者,公司是承包者,而演藝人是收益間接獲取者。因此根據承包交易法,電視臺應該向演藝人所屬公司直接支付出演費。以演藝活動所獲得收入原則上由公司獲得後再發放給演藝人。
而根據劉在石訴訟內容來看,出演費是在籤訂合同期間獲得的,因此於劉在石的權力所有權申請不予承認。在合約期間,出演節目是一種義務,不能由其他人隨意代替,出演費也不能直接支付於演藝人,需經過所屬公司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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