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出現了欠錢的是「大爺」,借錢的是「孫子」的情況。那麼欠錢不還到底是不是違法犯罪行為,能不能通過報警解決呢?
帶著這個疑問我們來看看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欄目中一位觀眾提出的問題:
劉先生給節目組打來電話,有個朋友做生意遇到困難,急需資金周轉,作為朋友,劉先生就借給朋友20萬,約好3個月還錢,可是這位朋友遲遲不肯還錢,劉先生也催了很多次,現在對方的公司正常經營,可就是不還錢,劉先生問,如果他報警,警察會管嗎?
律師解答
欄目特邀嘉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律師表示: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欠錢不還屬於民事債務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來解決,欠錢不還不屬於警察直接管理的範圍,警察不能直接處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產則可能構成詐騙罪,這個時候可以報警處理,對於絕大多數借款案件,不能報警處理,所以建議老劉通過訴訟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律師發送律師函來催收,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另外,如果通過訴訟獲得了勝訴判決,要求債務人限期清償欠款,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其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