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當事人「小雪」(化名)的發在朋友圈的一篇長文被朋友搬運到了微博上,引發了大量關注,小雪在文中表示,7月4日,四年前一次辯論活動上人認識的趙某約她吃飯,因為也認識很久了,雖然並不常聯繫,但也算熟識,所以並未拒絕。可當晚六點過,她離桌去取飲料時,發生了她從來沒想過的一幕——趙某向其杯中下藥。
注意到趙某動作的餐廳店員趕緊攔住小雪稱有事要說,藉此告知了與她同桌的趙某將一包白色粉末倒進水杯中一事,「他神色比較慌張,桌子上也灑了大量粉末。」不過店員已經以幫忙續杯為由將水杯收走,並收到後廚作為證據保留。
小雪同時發出了被放入粉末的水杯照片,她表示,自己之後並未碰過那杯水,僥倖逃過一劫。而後她以有事為由先行離開,之後報警,7月10號她終於決定在朋友圈曝光此事:「如果我就這樣不了了之,那下次說不定他還會對其他女孩子下手,所以我必須說出來。」
趙某見到其朋友圈之後迅速聯繫她道歉,稱這藥本來準備給女朋友吃的,自己只是抱著好奇的心理想要先看看是什麼效果,才做出如此行為,希望能夠得到小雪的原諒。
但他的行為實在看不出什麼誠意,甚至還表示要回深圳與小雪當面商量,不過警方這次反應也很迅速,7月14日17時許便將趙某抓獲並帶回調查。15日便公開通報了此案進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福田警方已依法對涉嫌強姦的嫌疑男子趙某刑事拘留,同時對該案中挺身而出、密切協作,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餐廳員工表示讚賞,感謝他們為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作出努力。
隨後警方也公布了犯罪嫌疑人趙某道歉的視頻和悔過書。他表示,「做出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個令人非常不齒的行為。」同時,他對遭下藥女子表示道歉,對自己的親人和朋友道歉。那麼最後他可能會受到怎樣的懲罰,這個需要由法官決定,但我們也能根據立案緣由和案情推斷一下,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23條【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極有可能會判三年以下,你們對此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