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09: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他人所有的五菱牌汽車搭載被告人賀某某,到荊州市荊州區川店鎮某村盜竊作案三起,其中賀某某負責行竊,張某某負責開車、望風,累計盜得土雞53隻、肉雞10隻、菜籽油7.6斤、玉米油4.9斤,上述被盜物品經荊州市荊州區價格認證中心、荊州市荊州區發展和改革服務中心鑑定,總價值人民幣5275元。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賀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被告人賀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已退還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辯護意見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採納。為此,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賀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
年終歲末是遊子歸家、外出旅遊、探親訪友、購物囤貨的時期,但也是小偷年底「衝業績」的時期,此時,廣大群眾更應該在日常生活中提高防盜意識,鎖好門窗,不給小偷可趁之機,一旦自身利益遭受損害時應及時報警。
生活中不少人認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麼大事,法院無法定罪量刑,實際上盜竊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以在追訴期內實施盜竊的數量合計結果為量刑標準。本案中,二被告人在短時間內作案三起,非法所得達到盜竊罪的量刑標準,理應受到法律制裁。
文章:林翠雲
核稿:楊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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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偷雞盜油被判刑,現實版「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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