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假設
認定於第4集《交易》朱朝陽所過的生日是14歲生日,假設認定嚴良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嶽普屬不滿14周歲。
《壞小孩》是紫金陳「社會派」推理作品三部曲(《無證之罪》《壞小孩》《長夜難明》)的第二部,完成於2013年,2014年出版。
2020年改編成推理懸疑劇《隱秘的角落》,該劇於網絡平臺熱播後,無論是從劇本對小說的改編、各演員精湛犀利的表演、導演所暗藏的玄機等等都獲得如潮讚揚,本文確實欽佩作者的編排、創想、寫實能力及腦洞深奧,將未成年人當中的暗黑人性洞察的淋漓盡致,情節精彩且不脫離實際,令讀者沒有絲毫的反駁或質疑的餘地。
觀完全劇誰也沒有意識到眉目清秀手不釋卷的朱朝陽內心如此黑漆,當做完所有事之後,完全沒有恐懼與後悔之意,他僥倖所有事都過去了,他又可以有一個新的開始。
此時觀者所有的思緒幾乎會集中在圖書的封面語「成年人的眼裡,孩子永遠是簡單的,他們根本想不到孩子的詭計多端,哪怕他們自己也曾當過小孩」。
此劇播閉,有關劇情比照、環節解析、伏筆挖掘等評論於網端猶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本文依然按照習慣儘可能將其中涉嫌犯罪的情節進行打撈匯總,對所反映出的社會問題進行歸納,所提主張屬個人觀點,若喜可噴:
一、張東升涉及的罪行分析
張東升於本劇第1集《暑假》將其嶽父嶽母推下山澗,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其犯罪著手時應當是在山頂為被害人拍照之時,而不是在山腰處問詢被害人「有無機會」而得到否定回答之時;
張東升於第6集《蒼蠅》將其配偶可攜式藥盒裡的藥粒中更換了一粒名為「格列美脲」的降糖藥,並熟知其配偶有服藥後海遊的習慣,後造成被害人遊泳時血糖驟降導致淹溺致死。
張東升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著手之時是其換藥之時,而不是被害人服用其已更換的藥物之時。
張東升於第8集《局外人》跟蹤已獲得30萬贓款的朱朝陽計劃襲擊後搶回被敲詐的30萬元,但中途遇到王立劫持朱朝陽逼問朱晶晶死因而實施未果。
本文認為,張東升此行為應當認定故意傷害罪的犯罪預備或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因搶劫本屬於自己且被敲詐勒索的30萬,朱朝陽對該30萬的佔有法益在面對權利人本身時,應當不受法律保護。
張東升於第9集《颱風》跟蹤王立綁架朱朝陽到水產倉庫,其在遭到王立攻擊毆打之時,用細鐵棍還擊一次將王立殺死,並藏屍水產冷庫之中。
本文認為,此時張東升無論是面對王立對自身的攻擊,還是有意制止王立對朱朝陽的暴力拘禁,其行為均構成《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限防衛」,對王立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於此同時,張東升拿回被敲詐勒索且被王立佔有的30萬元也不成立盜竊罪。
張東升於第9集《颱風》用朱朝陽偷竊其父的冷庫鑰匙,處理屍體的情節,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被評價為犯罪行為。
張東升於第10集《張叔叔》因嶽普患有嚴重的哮喘並被張東升家中的貓毛幹擾,加之受到張東升情緒的刺激導致病發,當張東升意識到嚴重性時,嶽普已經沒有吸食治療藥物的能力,但張東升撥打急救電話,當對方問詢張東升住址時其掛斷電話。
若嶽普因此導致死亡,張東升構成不作為犯罪,本文認為宜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張東升於第11集《燃燒》將朱永平(朱朝陽之父)襲擊後捆綁置於冷庫之中,構成非法拘禁罪,後將王瑤(朱永平之妻)勒死。
如果當場致死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若王瑤之死是出於劇情解析所示,即被朱朝陽持沾有紅漆的鐵棍插死,則張東升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未遂。
東升於第11集《燃燒》為使朱朝陽和嚴良徹底死在倉庫中,在該水產倉庫內放火,導致倉庫燒毀,朱朝陽與嚴良從排風口逃生,對此張東升構成放火罪既遂,因財產損失巨大而構成放火罪的結果加重犯,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犯罪未遂,屬於想像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本文認為,以故意殺人罪犯罪未遂論處更為適宜。
張東升於第12集《角落》與嚴良互毆,即將殺死嚴良之時而放棄,並表述「我不會殺你們的,我要你們變得和我一樣」,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最終其在舉起兇器襲殺朱朝陽時被警方擊斃,因為其與警方都於現場相互認知,很難認定其有殺害朱朝陽的故意,而主觀意識是希望自己的舉動遭到警方的還擊。
另外,張東升於第8集《局外人》因受朱朝陽等人敲詐借了24萬月息10%(年利率120%)的高利貸,後因不能及時償還,遭到債權人騷擾式追討,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20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並以此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節較輕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情節嚴重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日後類似上述追討高利貸的情形有望明確入罪,但本文對此修正費解的是,追討高利貸的若干情形屬於犯罪行為,但放高利貸本身卻不是犯罪行為。
二、朱朝陽涉及的罪行分析
本文假設認定於第4集《交易》朱朝陽所過的生日是14歲生日,從而假設認定嚴良屬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嶽普屬不滿14周歲。
朱朝陽於第2集《警告》在少年宮五層雜物間朱晶晶墜樓事件中,因劇情沒有交代特別清晰,要設定不同場景分析,一是朱晶晶踩空後掛在窗外,朱朝陽將朱晶晶推下,朱朝陽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既遂;二是朱朝陽發現朱晶晶掛在窗外,沒有及時施救而導致朱晶晶墜樓死亡。
本文認為,朱朝陽與朱晶晶是親兄妹關係,朱朝陽有救助義務而其沒有施救,構成不作為犯罪。
但在確定具體罪名之時,還要分析朱朝陽主觀責任形式,是間接故意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綜合全劇本文認為,應當認定朱朝陽對朱晶晶的墜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屬於間接故意。
三是朱晶晶在距離朱朝陽足夠的距離之外踩空墜亡,則對於朱朝陽來講應當屬於意外事件,但無論認定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朱朝陽都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刑事責任追究。
朱朝陽於第4集《交易》與嚴良、嶽普等三人無意間獲得張東升殺害其嶽父母的影像證據,在嚴良的授意下,為給嶽普弟弟嶽欣籌集醫藥費,向張東升勒索30萬元,起初張東升給付3萬元,後續補齊30萬元,遂朱朝陽該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統籌全劇情朱朝陽與嚴良、嶽普形成共同犯罪且不分主從犯,只是起初的3萬元是張東升主動提出「購買視頻」,該數額不能計入到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中。但因朱朝陽未滿刑事責任年齡,造成刑事責任追究阻卻。
朱朝陽於第5集《媽媽》與嚴良、嶽普合謀將嚴良遺忘在退休民警陳冠聲家中的相機(張東升第一起殺人的證據)盜回。
本文認為,陳冠聲對相機的佔有法益值得刑法保護,但不能對抗該財物的所有權人,遂朱朝陽等三人盜回相機不能以盜竊罪評價,但嚴良所進入且朱朝陽、嶽普幫助嚴良進入的是陳冠聲的居所,該三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因其未滿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追究刑事責任;
朱朝陽於第9集《颱風》偷其父朱永平的冷庫鑰匙,幫助張東升處理王立的屍體,雖然王立的死亡屬於張東升正當防衛所致,但是該案件同樣屬於刑事案件的範疇,遂朱朝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但因其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犯罪,造成刑事責任追究阻卻。
朱朝陽於第10集《張叔叔》被王立綁架獲得解救後,王瑤教唆朱永平讓朱朝陽放棄舉報王立的罪行,當警察對作為案件被害人的朱朝陽進行詢問之時,朱朝陽做出虛假供述,本文認為,《刑法》第305條偽證罪中的「證人」應當廣義理解,應當包括《刑事訴訟法》中「證人、被害人」以及一切與證人屬性相關的人員,如偵查人員於庭審期間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進行證明,即符合偽證罪「證人」的位階,遂朱朝陽對自身被害經歷的虛假陳述,構成偽證罪;如果將劇中葉警官的問詢視為公安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視為進入刑事訴訟,那麼朱朝陽則構成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但因其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刑事責任追究。
朱朝陽於第11集《燃燒》根據劇情解析,將昏迷未死的王瑤用帶有紅漆的鐵棍插死,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朱朝陽於第12集《角落》在船上與張東升進行對質,張東升將一把尖狀鐵棍丟在朱朝陽面前,表示「你可以為你父親報仇」,朱朝陽持鐵棍刺入張東升左胸後拔出,後被嚴良阻止,在二人衝突之際,嚴良被朱朝陽甩致船舷且雙腳懸空對朱朝陽表示「不要成為張東升」後墜海,本文認為朱朝陽對張東升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未遂、若嚴良墜海後死亡(劇情解析),畢竟嚴良系朱朝陽甩出,而朱朝陽沒有施救構成不作為犯罪,應當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但因其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追究。
三、嚴良涉及的罪行分析
嚴良於第1集《暑假》在帶領嶽普逃離福利院的過程中,於加油站超市盜竊有關日常物品,本文認為,小型超市中的財物應歸屬於超市管理人員「隨身攜帶的財物」範疇,若對該財物進行盜取,應當以「扒竊」論,遂嚴良該行為構成盜竊罪;對此就如同嶽普於第8集《局外人》為不使葉警官和其女葉馳敏關注正在交易的張東升與朱朝陽,將書店收銀員面前的圖書拿走,引發葉警官父女的追趕,同樣構成盜竊罪中的「扒竊」,該圖書屬於收銀員「隨身攜帶的財物」範疇。
另外,因嚴良與嶽普偷搭的是運送冰凍水產的車,遂造成嶽普寒冷難耐,但本文認為,嚴良的盜竊行為難以評價為緊急避險。但因其未滿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刑事責任追究。
嚴良於第2集《警告》在與張東升碰面時故意與其碰撞,盜取張東升手機,本文認為,該行為構成「扒竊」,對其應當以盜竊罪論處。但因其未滿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刑事責任追究。
嚴良於第4集《交易》與朱朝陽、嶽普發現張東升殺害其嶽父母的證據,而為給嶽普弟弟嶽欣籌集醫藥費,向張東升勒索30萬元,起初張東升給付3萬元,後續補齊30萬元,遂嚴良該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結合全劇統籌分析,嚴良與朱朝陽、嶽普形成共同犯罪且不分主從犯,只是起初的3萬元是張東升主動提出「購買視頻」,該數額不能計入到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中。但因其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未滿,造成刑事責任追究阻卻;
嚴良於第5集《媽媽》與朱朝陽、嶽普合謀將其遺忘在退休民警陳冠聲家中的相機(張東升第一起殺人的證據)盜回,如前所述,嚴良等三人對相機的盜回不構成盜竊罪,三人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嚴良在非法入戶拿回相機的同時,另起犯意順手將陳冠聲家中的手機拿走,其在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同時構成盜竊罪(不考慮手機價值,按入戶盜竊認定),因其另起犯意且超出與朱朝陽、嶽普的共謀之外,遂只對嚴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但因其不滿刑事責任年齡而阻卻刑事責任追究。
嚴良於第12集《角落》與同樣受到朱朝陽唆使的張東升於船上見面,並在實施殺害張東升的過程中被對方反制,本文認為,嚴良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王立涉及的罪行分析
王立於第8集《局外人》為追究其姐王瑤之女朱晶晶的死因,將正在練遊泳憋氣的朱朝陽按進泳池水中,逼問朱晶晶死因,本文結合全部劇情分析王立該行為意圖得到朱晶晶死亡真相,並沒有殺人的故意,倘若此時造成朱朝陽死亡也宜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王立於第9集《颱風》跟蹤並制服剛剛從船上下來的朱朝陽,繼續逼問朱晶晶死因,此時被趕來的嚴良制止,在王立與嚴良博弈期間,陳冠聲趕到支援,王立將陳冠聲刺傷,王立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倘若於劇情解析導致陳冠聲死亡,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按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論處。
王立於第9集《颱風》將攜帶30萬元的朱朝陽綁架至水產倉庫,以終極手段逼問朱朝陽朱晶晶的死因,拘禁期間王立以捆綁、冷水潑澆的手段向朱朝陽逼問,本文認為,王立此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並按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應認定王立「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給予法定從重處罰。
五、王瑤、朱永平涉及的罪行分析
王瑤於第5集《媽媽》懷疑其女朱晶晶的死與朱朝陽脫不清關係,對朱朝陽與其母周春紅追逐毆打,並當眾言語攻擊,其中造成朱朝陽頭部受損,若該傷情鑑定不構成輕傷標準,則王瑤該行為構成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
王瑤於第5集《媽媽》在得知朱晶晶指甲裡的DNA屬於女性時,則深度懷疑朱朝陽之母周春紅系殺人兇手,併到其所工作的景區,通過景區廣播散布其懷疑且毫無證據的言論,本文認為,此時即使事出有因,其本人也非常清楚沒有任何能夠證明的證據予以證實,遂屬於「捏造」範疇,其行為構成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
王瑤和朱永平於第10集《張叔叔》朱朝陽被王立綁架獲得解救後,王瑤因礙於親屬關係教唆朱永平讓朱朝陽放棄對王立罪行的控告,當警察對作為案件被害人的朱朝陽進行詢問之時,朱朝陽做出虛假供述,本文猜測,結合全劇情朱朝陽即使不受到朱永平的幹擾也不會指證王立,但這不會影響王瑤、朱永平構成妨害作證罪。
如前所述,《刑法》中的「證人」理應包括《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在朱朝陽構成偽證罪的同時,王瑤與朱永平構成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處……。其中「等方法」應當包括「教唆、囑託、請求、引誘」等相當於「賄買」方式相當的方法,另外,妨害作證罪已將部分偽證罪的教唆犯予以正犯化,即將部分偽證罪的教唆犯作為妨害作證罪的正犯處理;如果將劇中葉警官的問詢朱朝陽視為公安刑事立案前的初查,不視為進入刑事訴訟,那麼朱朝陽則構成包庇罪,朱永平與王瑤構成包庇罪的幫助犯,而不是教唆犯。
另外,王瑤對王立向其借車綁架朱朝陽事先並不知情,遂不能認定王立非法拘禁罪的幫助犯。
其實在總結很多犯罪影視劇的違法犯罪情節時,均可以清晰發現很多情節都存在極深的法理探討,朱朝陽同時約嚴良和張東升到船上放任廝殺,無論誰把誰殺了,朱朝陽都會受益,但那時他倆都沒有死,朱朝陽是否應當對嚴良的故意殺人罪未遂和張東升的故意殺人罪中止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呢?
甲教唆乙殺丙,但乙本身就要殺丙,對甲的評價應當是乙的幫助犯,而不宜評價為教唆犯(甚至是教唆未遂),但這種模式套在妨害作證罪作為偽證罪的教唆行為正犯化的情形下,是否還能繼續適用,值得商榷。
再有張東升計劃搶回朱朝陽敲詐勒索其的30萬,從表面上看,針對搶回被敲詐的錢看似沒有問題,但不要忘記朱朝陽三人敲詐張東升的犯罪數額只有27萬,起初3萬是張東升自願交付計劃買回視頻,但此時張東升對30萬實施搶回,那麼其中的3萬是否應使張東升構成犯罪,也同樣值得論究。嚴良與嶽普在廢棄的船舶上暫時生活居住,張東升的秘密潛入,是否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等等。
本文認為,本劇之所以熱播,大部分因素是佔據了一般人的逆向思維,狠狠撞擊了每一個人心靈中那「隱秘的角落」,在關鍵點上出奇制勝,再加之劇情設計的反轉路徑以及對人物心理和人性的捕捉,遂該原著是成功的,該劇也同樣成功,至少對本文形成了一波強力的回憶殺。如今本文堅信即使還在今後一段時期以內,整體社會面基本還是重點關注孩子的學習,就像第1集開頭周春紅參加學校期末家長會後,當班主任與周春紅交流,讓其關注朱朝陽平時生活,並指出了朱朝陽性格缺陷時,結果卻遭到周春紅巧露聲色的回懟,可以說懟得班主任啞口無言頻頻點頭,之所以會發生如此情景,全部在於朱朝陽是名副其實的學霸,無人能及,但誰能料想被秀外慧中、知書達理一層層偽裝下竟是令世人窒息的戾氣。
在世人眼中孩子貌似永遠天真無邪,就如同電影《水果硬糖》中所描繪,14歲的小女孩將強姦其閨蜜的32歲攝影師虐待致死,觀者貌似也統統站在小女孩這邊助威,就如同朱朝陽被王立綁架澆冷水,即使已經看完全劇知道朱朝陽就是那個終極BOSS,是三隻小雞故事裡的「雞老二」,那又怎麼樣呢,朱朝陽是個學霸,是一個具有充沛學習力的優質苗,觀者的心中依然會找很多理由站在朱朝陽這一邊,即使朱晶晶是被朱朝陽推下樓摔死,也會責怪王瑤溺愛孩子、朱永平不會協調關係乃至朱晶晶被嬌生慣養後的逼人跋扈吧。
據悉,該劇為過審改掉了很多情節,還對三個小孩的人物設定做了一定的調整,其實原著中三個小孩都是壞小孩,情節壓抑又暗黑,讓人也一度懷疑這些事情難道是未成年人所為,但是朱朝陽式的同學仿佛也出現在成年人的童年之中,只不過沒有發展到這麼激進,沒有開闢過自己那隱秘的角落罷了,成長的環境,後天的教育薰陶,對每一個未成年人都影響很大,朱朝陽沒有朋友,當有了朋友以後,也曾經說過,「我這輩子最後悔的事就是給你們(嚴良和嶽普)打開了門」,其被張東升綁架,此時嚴良的手機響了,朱朝陽已經知道沒有鑰匙跟本出不去,還多次大喊「快跑」,這是為了救嚴良,還是為自己脫身創造條件,假如只是不假思索的看一遍,就連觀者也會被其深深的欺騙,在自私面前,友情根本算不了什麼。
本文願意相信童話,希望每一個故事的結局都異常圓滿,就像該劇的童話版結局一樣,朱朝陽仍然成績很好,聰明的他不走歪路一直下去可以有個燦爛的未來。但是以法治的標準衡量,這一切都要轉折,即使劇中朱朝陽的黑化貌似順理成章,充滿了若干的「不得不」和為了未來「無法回頭」,但本文認為這已經不是家庭、學校、社會的教育問題,已經上升或必須上升到法治層面,朱朝陽應當負的刑事責任必須要承擔,全劇終時出現了有關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等文字介紹,其實「保護」體現在方方面面,但都應在法治的軌道運行,但「保護」絕不能削弱「依法制裁」,當看待弱小之時一定要秉持公正,切忌先入為主,劇中的葉警官對此看似就失去了辨別意識,無非也是因為朱朝陽的學霸身份和善良外表,就已將其不由自主的歸類定性了,遂他寫的日記就不可能有虛假成分,就是響噹噹的證據,而不是令人半信半疑的證據參考。
本文也相信,本劇播出會帶動原著新一輪的搶購熱潮,學霸朱朝陽的形象使本文那該死的眼淚不禁從嘴角流出,也真希望領略一番有一個學霸式的子女是一種什麼樣的體驗。但學霸並沒有控制住那自利的惡,朱朝陽的行為興許也會被個別隱秘的角落所讚譽甚至被效仿,但作為社會諸方面都應該永葆直面黑暗的勇氣。不要假設孩子根本不可能存作惡之心,或者說認定即使作惡那也是無心之惡、單純之惡、失控之惡,只要是孩子的惡就幾乎能被「值得諒解」,更何況其又是明眸皓齒品學兼優。據此也不要假定,看上去溫良謙卑者,不會犯罪、不會施暴,要知道正是因為我們覺得不可能,所以不會去關注,進一步導致那些「不可能之惡」,肆無忌憚在人世間上蔓延,更不要試圖以其光鮮來遮掩其醜陋,深感醜陋曝光後光鮮便自此浪費而極度惋惜,惋惜不會帶來光明,只會帶來虛偽的善良和真正的邪惡。
「藍藍的天空銀河裡,有隻小白船」,這首《小白船》在本劇中成為恐怖童謠。每一個人心中都有隱秘的角落,都有面對世界的困頓與掙扎,尤其在成長的過程之中,時而密集,就如同幾乎每一個被霸凌過的孩子,都曾會創想各種惡毒的手段來報復曾經的施暴者。但這些角落的範圍因人而異或大或小,時而差別很大,一般來講看似「小水坑」,但類似朱朝陽的角落就像深淵一樣,永遠無法觸碰到底,法治是制約由「小水坑」進化成「深淵」的良方,是應當時刻繃緊在腦海中的弦,一旦斷裂就是萬丈深淵。願法治成全每一個童年,使之童話光輝並奮力擠壓每一處隱秘的角落。
來源:法律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