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惡犬傷人事件!據媒體報導,河南鶴壁一名3歲兒童在門口玩耍時,被鄰居家狗撕咬致死,目前狗主人郭某平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涉事犬只已被處置。
【律師說法】:近年來,犬只傷人的案例層出不窮,絕大部分原因是犬只飼養人對自家飼養的犬只管理不夠規範導致的,教訓極其慘痛。今天,筆者就本起事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做如下法律分析:
第一、狗主人郭某平為何會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我摸都知道,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相較於故意犯罪,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是一種排斥的心理狀態,不能是積極追求或者是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否則會成立故意犯罪。而過失犯罪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則要求行為人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
具體到本起事件中,狗主人郭某平是何種過失的心理狀態,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可以明確一點的就是,涉事兒童在家門口玩耍時被鄰居家的犬只撕咬,涉事犬只要麼是處於散養狀態,未用繩索牽引住;要麼就是繩索太長導致犬只活動範圍空間太大導致其有足夠的距離將撕咬在隔壁家門口玩耍的男童咬傷致死。如果屬於以上情況的話,郭某平作為狗主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反之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經查證屬實的,需要承擔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第二、在民事責任方面,狗主人郭某平需要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起事件屬於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事件,對於該類侵權事件,在歸責方面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狗主人郭某平作為涉事犬只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當然作為涉事兒童的法定代理人還可以要求郭某平承擔公開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當然,如果郭某平能夠舉證證明事發時,涉事兒童自身並沒有家長陪伴的情況下主動去挑逗犬只,導致被咬的,是可以減輕郭某平的侵權責任。
但是,對於郭某平來說,如果其未對自己飼養的犬只採取安全措施或者飼養的犬只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的話,那麼應當承擔絕對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即不存在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侵權責任的法定事由,對於兒童家屬的索賠,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後,希望該起事件能夠引起廣大狗主人以及城市管理者的警示,如果不對狗患問題加以重視並加強管控,類似這樣的事件只會愈加頻繁的發生,涉事兒童被犬只咬死,這樣的悲劇實在令人太心痛了,一條活蹦亂跳的生命因此而戛然終止,痛呼哀哉!
原創:希爾今 江西一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