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市界 秦海清
編輯 | 老拿
「這是中國電視史上一個新的裡程碑!」
12月30日上午,小米中國區銷售運營總經理蔣聰宣布,小米電視已提前完成了2019年中國市場1000萬臺的目標。紅米電視公關經理表示,這1000萬臺小米電視並不包含紅米電視。
緊隨好消息的,還有一個壞消息。
同日下午,杭州中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小米通訊、小米科技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宣判。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
此前,擁有「米家」註冊商標的聯安公司,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小米科技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雲臺版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註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於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在判決中,杭州中院還梳理了一個時間關係:聯安公司註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並不是搶註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註冊本案商標並無惡意。所以,應當認定小米通訊公司侵權成立。
關於具體的賠償金額,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為儘量精確計算,杭州中院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價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
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於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於30%。
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後,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杭州中院確定小米通訊公司應承擔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
12月30日股市收盤,小米集團下跌1.48%,報10.64港元/股,市值2556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