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樣表.doc辦理依據:《安徽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
申報條件:殘疾撫恤人員殘疾等級評定: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評定殘疾等級流程:
1、受理。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後,籤發《受理通知書》。
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補充材料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內容。沒有原始因戰因公致殘記載的,認定為材料不全。
2、審核。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4份),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申請人到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因戰因公負傷致殘部位進行殘情鑑定,由市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於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材料一併報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對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或不符合殘疾等級評定要求的:對於補評殘的申請,應上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於新評殘和調殘的申請,應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時限: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於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材料一併報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申請材料:
(一)個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當前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所在的單位、身份、負傷時間、負傷地點、負傷詳細原因、經過及負傷部位、目前傷殘情況等,本人手寫籤名(本人不能書寫的由其利害關係人或所在單位代寫並附說明,下同)、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張(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及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複印件。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函(無工作單位的無需提供)。內容包括:申請人參戰或執行公務的事由、時間、地點,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經過、負傷後處理情況、申請人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是否負有過錯責任,本單位對申請人因戰因公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審核意見,本單位地址、聯繫人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公函應編印文號,並加蓋印章。
(四)申請人是人民警察的,應當提交人民警察證複印件、由其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務員登記表》《授予警銜審批表》。
(五)因戰因公致殘經過證明。屬在執行公務中負傷,須提供相關證明(如: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接處警記錄,事故處理報告等);交通事故中意外負傷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意外事件,需要通過第三方認定或仲裁的,應提供損害賠償協議、調解協議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明材料。
(六)因醫療事故致殘的,應當提交相關職能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
(七)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應當提交團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對申請人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書面意見、該機關組織有關軍事行動的通知等能夠證明申請人參加軍事行動的檔案材料。
(八)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或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表彰材料、縣級以上政法部門以正式文件出具的書面意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詢問筆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記載申請人負傷有關情況的正式文書。
(九)醫療證明材料。負傷時首次治療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複印件及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後續治療及近6個月內傷殘部位的醫療診斷材料及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其中聽力、視力殘疾須提供省立醫院聽力4項、視力5項檢查)。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住院病歷複印件加蓋病案專用章。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辦理依據:《安徽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
申報條件:新辦評定殘疾等級: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調整殘疾等級流程:
1、受理。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對報送的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後,籤發《受理通知書》。
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補充材料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內容。沒有原始因戰因公致殘記載的,認定為材料不全。
2、審核。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一式4份),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申請人到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因戰因公負傷致殘部位進行殘情鑑定,由市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縣級民政部門於收到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材料一併報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對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或不符合殘疾等級評定要求的:對於補評殘的申請,應上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於新評殘和調殘的申請,應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申請材料:(一)個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評殘部位當前狀況及對工作或生活的影響、近期治療情況,本人手寫籤名、申請日期。
(二)原批准和歷次調整殘疾等級的申報審批檔案材料、原殘疾證件。
(三)申請人傷殘部位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調殘部位必須與傷殘撫恤檔案中記載的傷殘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導致殘情加重的情形。
諮詢方式:0564-606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