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 蒲鈺)這兩天,15路公交車駕駛員鄭師傅感覺很鬱悶,他的手機在3月29日下午,被一名女乘客給拿走了,手機雖然並不值錢,但是裡面有很多重要的照片和記憶,他希望拿走手機的女乘客可以將手機歸還。
網友爆料:公交車駕駛員手機被乘客拿走
近日,知名博主「長春西門大官人」在微博上發布一條視頻稱:時間是29日下午14:20分,地點在15路下行起始站車城萬達廣場出站位置,車牌號是吉A-06940D。視頻中女子「拿」走了15路駕駛員的手機。
整段微博視頻中除了公交車上的監控錄像,還有一名男子在解說著那名女乘客的一系列動作,解說的人表示是視頻中的一位女乘客拿走了放在公交車窗邊座位上的手機。
不小心將手機落在座位上 被上車的乘客拿走
3月31日上午,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聯繫到了15路公交車駕駛員鄭師傅,他表示,他能保證這段視頻的真實性。
鄭師傅介紹說,事情發生在3月29日下午2點40分左右,當時是在車城萬達廣場,還沒發車呢。鄭師傅駕駛的這輛車是從車城萬達廣場開往衛星廣場的,在車輛進站之前,他還打掃了一下車裡的衛生。
「當時到點了,就得進站上人。上來的第三個人在監控視頻裡面顯示是想要一直往前走的,但是發現旁邊的座位上有一部手機,然後她就坐在手機旁邊了。然後給手機拿到後邊去了,關機還關了半天,關完機就將手機放到了她的右手兜裡面了。」鄭師傅說。
鄭師傅表示,手機是有密碼的,他還給那部手機打過電話,結果顯示關機了。「當時車裡面上人的時候,我在駕駛員座位上,準備發車,到點就走了,手機就忘在座位上。」他說。
「我每次打掃衛生的時候一般都會聽音樂,當天一看要到點了,就把音樂關了,去洗了抹布,再擦擦車,就這樣把手機給忘了。因為我每次都是開車之後就啥事都不尋思了,等到了衛星廣場,人都下完了才意識到手機不見了。我趕忙就去找,最後也沒找著。」
手機中有重要照片 希望那名乘客可以及時歸還
在沒找到手機之後,鄭師傅就查看了監控。「那名女乘客是在衛星廣場下的車,從始發站坐到了終點站。她還背著一個藍色的雙肩包。」鄭師傅說,「我那部手機裡面有一張網卡,還存了很多記錄孩子成長的照片……」
鄭師傅表示,這部手機是他弟弟給的。當時花了一千多塊錢,都買了二年多了。「就當是讓人借走了,借走使一下唄,但是還不還就不知道了。這手機本身不值多少錢,關鍵是這裡面的東西我沒有了。現在這手機我可以給她,把裡面的東西拿回來就行。」鄭師傅苦笑著說。
「撿」和「偷」到底如何辨別
微博發出後,有網友對那名女乘客的行為進行了譴責,也有一部分網友表示,這應該算是撿吧?
這「撿」和「偷」之間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偷東西是違法的,大家都知道。那麼撿到物品後不歸還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對此,記者諮詢了吉林享和律師事務所龐廣彪律師。
他表示,《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龐廣彪表示,撿,是指拾得他人遺失物,遺忘物。本案中司機將手機放到座位上,並非遺失物。具體屬於民事責任還是涉嫌刑事責任,需要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後才能認定。且盜竊罪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和標準才能立案。吉林省盜竊罪立案標準2000元。
來源: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 蒲鈺
編輯:劉彥冰
值班主任: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