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就有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近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程序最新調整
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所需材料:
1.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簙
3.《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一本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
兩本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和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查專用章)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有效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注意:
「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來源:惠州本地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