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辦公廳於日前下發《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批覆同意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試點開展單戶對公和個人批量不良資產轉讓。
《通知》顯示,首批參與試點銀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收購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對比此前徵求意見稿,《通知》對於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處置實現「一增一減」:「一增」為,對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批量收購個人不良貸款也不受區域限制;「一減」為,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範圍為已經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和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為主,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被刪除。
「《通知》以試點方式拓寬了銀行業不良貸款的處置渠道和方式,對防範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提升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效能具有特別的現實意義。」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卜祥瑞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卜祥瑞同時強調,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是一項全新的風險化解工作,個人不良貸款具有數量大、客戶群體複雜、處置工作難等特點,各相關主體應特別注意保護貸款客戶包括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渠道擴充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和不良貸款率整體上均呈現一定的上升趨勢。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為28350億元,較上季末增加986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96%,較上季末增加0.02個百分點。
「銀保監會適時發布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新政策,可謂正當其時。」卜祥瑞表示,不良貸款的持續性增加以及處置渠道和方式上的不當限制,加大了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風險,大量不良貸款也佔用了有限的信貸資源,導致實體經濟無法獲得有效的信貸支持,嚴重製約銀行對實體經濟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續性。
此次《通知》放開了對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和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的限制,進一步擴充了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渠道。
與去年上半年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通知》仍明確首批參與試點銀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參與試點的不良貸款收購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且,參與試點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運營滿足經營管理狀況較好等條件,並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局出具同意文件。
同時,《通知》明確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範圍為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和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為主,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等抵(質)押物清晰的個人貸款,應當以銀行自行清收為主,原則上不納入對外批量轉讓範圍。
卜祥瑞表示,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和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是個人貸款中佔比較高品種。「不良貸款轉讓試點新政實施,為壓降商業銀行個人不良資產,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個人經營性抵押貸款等個人貸款未納入,可能是監管部門考慮到這類資產定價難度相對較大、處置周期更長的緣故。」一位業內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強化轉讓信息披露與保護
《通知》對于堅持真實潔淨整體轉讓、強化不良貸款轉讓風險控制、嚴格受讓個人貸款清收要求、規範轉讓信息披露、依法保護有關貸款主體信息等多方面也提出明確要求。其中,規範轉讓信息披露、依法保護有關貸款主體信息兩方面在此前徵求意見稿中未有相關內容。
堅持真實潔淨整體轉讓方面,《通知》要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開展不良貸款轉讓中應遵循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明確禁止試點機構在轉讓合同之外籤訂抽屜協議或回購條款等,杜絕虛假出表、虛假轉讓、逃廢債務等行為,不得違規向債務關聯人進行利益輸送,轉移資產。
嚴格受讓個人貸款清收要求方面,《通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對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只能採取自行清收、委託專業團隊清收、重組等手段自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貸款;對於採取委託清收方式的,應當加強對清收機構管理,嚴禁委託有暴力催收行為、涉黑犯罪等違法行為記錄的機構開展清收工作。
「近年來,社會上針對債務人拖欠銀行貸款本息,存在一些反催收聯盟等非法組織,作為金融機構,既要避免在不良債權維護過程中暴力催收行為發生,也要堅決採取有力舉措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並配合好公安等部門打擊反催收聯盟逃廢債務的專項工作。」卜祥瑞認為。
而對於規範轉讓信息披露、依法保護有關貸款主體信息方面的新增內容,卜祥瑞表示,對於試點不良貸款轉讓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諸如個人身份信息等。「鑑於民法典的頒行和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制定,對於批量收購個人貸款的資產管理公司,不僅應承擔原合同約定的信息使用義務,還要依法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堅決防止發生個人信息洩露和非法使用的情形。」
卜祥瑞表示,行業協會、監管機構還應儘快組織有關專家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專家建議稿),並在商業銀行法修訂過程中,增加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原則性規定,推動不良資產處置向市場化、法治化方向發展。
此外,2020年12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而關於不良債權案件適用法律的新規定尚未發布,導致舊規定被廢止後相關業務法律適用存在空白,對存量不良資產及新增不良資產都有較大影響。卜祥瑞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考慮該情況及實踐需要,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以解決法律適用空白問題。
(編輯:王欣宇)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