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網絡直播也有著廣泛的用戶群,一些網絡主播在直播平臺進行翻唱等表演也有可會侵犯。今年4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畫面中,多名主播正在演唱同一首網絡流行歌曲。曾經,一首歌曲的走紅往往始於大街小巷;而在網際網路時代,許多優秀作品都是從直播間、短視頻平臺上傳播開來,為眾人所熟知。然而,在主播演唱或使用非原創作品作為素材時,同樣有可能侵犯到版權方的合法權益。今年4月,鬥魚直播平臺的幾名主播就到了這樣的情況。
原告認為,多名網絡主播在被告平臺上,以網絡直播的形式,基於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進行表演;直播後,相關視頻會儲存於被告的伺服器空間。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對於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認為直播平臺並非涉案行為實施主體
被告則認為,被告所經營的直播平臺,並非原告所訴行為的實施主體,對涉案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並且,被告提出,直播平臺已經盡到了監管責任,並未從涉案行為直接獲益,因此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原告則認為,被告直播平臺由於設置有對主播進行打賞的渠道,通過用戶對主播的打賞行為,直播平臺可以基於主播對涉案作品的表演行為而獲得經濟收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直播平臺內共有12位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內在線直播的過程中,表演了涉案歌曲共計59次,其中57次為唱歌,1次為吹笛子,1次為跳舞作為伴奏。法院認為,被告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採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於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7400元和律師費支出12000元。本案的主審法官解讀,這樣一份判決明確了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主播兩類主體各自的責任範圍。
那麼,在網絡直播這種已是見司空見慣的傳播形式中,受眾多粉絲追捧的網紅主播和直播平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呢?法學專家進行了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直播平臺在明知道這是一個網紅,他的影響那麼大的情況之下,平臺在沒有取得配樂版權前提下,放任網紅持續播出,會遇到的風險是很大的。但是現在來看的話,涉及到版權會越來越多,一個是包括這個案子中的唱歌,另外是改編權。據我所知,現在的這種對作品的改編是特別多的。改編權是一個大問題,因為即便是平臺獲取了相關的作品的版權,但是在主播演藝過程中有改編,這個改編權如果未經權利人同意的話,這可能也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