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醜不可外揚。
以和為貴。
一個巴掌拍不響。
打是親,罵是愛。
棍棒出孝子。
被打了,忍忍吧。誰還不是這麼過來的。
為了孩子,忍忍吧。
……
這些話,是不是特別耳熟。
再來說說關於家庭暴力的一些誤區,正確認識家庭暴力。
回顧:微科普 |關於家暴,這些都是誤區。
從學術研究和對家暴的長期援助來說,家暴分為一次性、較為輕微、偶然的情境型暴力,和長期性、嚴重、周期性的控制型暴力。此分類是為了更好地幹預家暴事件。可以肯定的是,這都屬於家暴,都應當制止。從預防的角度,及早制止輕微家暴,可以避免其發展成長期家暴。
在《反家暴法》出臺前,我國根據《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追究施暴者的責任。首先,上述法律無法完全處理家暴問題。其次,「故意傷害罪」是刑事犯罪,量刑標準高,不適用於許多家暴事件。在一些家暴案例中,眼睛被打腫、肋骨被打斷等傷害,甚至構不上司法鑑定中的「輕傷」,更談不上立案、處罰施暴者。強調家庭暴力和相關政策,是為了幹預過去無法幹預的暴力,保護更多過去無法受到保護的受害者。
《反家暴法》規定家暴受害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起訴,向施暴者或受害者的用人單位投訴、求助。若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家暴,學校、村(居)委會、救助機構等多部門有強制通報義務。在其它家庭暴力的狀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以旁觀者的身份報案。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民事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為了預防可能(繼續)發生的家庭暴力而做出的裁定令。《反家暴法》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只要「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情形,均可申請保護令,無須等到起訴離婚立案後。這與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也無關。不是伴侶關係的家暴受害者也可申請保護令。
這句話原來指,在沒有幹預的情況下,家暴不會自動停止,對第一次暴力的寬容會導致家暴持續發生。這句話不能被用來譴責受害者,如為什麼要縱容施暴者、為什麼不離開。停止暴力的責任在施暴者。制止暴力的資源和條件不是所有受害者都有,離開關係也並非是所有受害者的訴求。譴責只會給受害者帶來恥辱感和壓力,使其處境更差。這句話應該指向施暴者和有義務制止家暴的部門、單位。
合歡與你,關注家庭暴力
——就在此時此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