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候,馬承擔著主要的交通運輸功能,在古人的生活和戰爭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們常常能在古代文學作品中看到馬的身影,如指鹿為馬、塞翁失馬、老馬識途等成語典故,又如「寶馬雕車香滿路」「揮手自茲去,蕭蕭班馬鳴」「夜闌臥聽風吹雨,鐵馬冰河入夢來」等詩詞描寫。
今天,讓我們以三個與馬有關的古代故事為例,一起騎著馬漫步在歷史的曠野中,細細探討故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吧!
初,繆公*亡善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餘人,吏逐得,欲法之。繆公曰:「君子不以畜產害人。吾聞食善馬肉不飲酒,傷人。」乃皆賜酒而赦之。三百人者聞秦擊晉,皆求從,從而見繆公窘,亦皆推鋒爭死,以報食馬之德。於是繆公虜晉君以歸。(*繆,通「穆」。「繆公」即秦穆公。)
司馬遷在《史記》卷五《秦本紀》中記載了「秦穆公亡馬」的故事:秦穆公的一匹好馬走失,被岐山下的三百多個農民捉到後吃了。官吏逮捕了這些人,準備依法處置他們。秦穆公說:「有德行的人不因為牲畜而殺人。我聽說吃馬肉不喝酒的話會傷身。」於是,秦穆公又賜酒給這些人喝。後來,這些農民聽說秦國攻打晉國,都要求跟著去,他們見到秦穆公被晉軍圍困,紛紛衝鋒陷陣,以死相救,來報答之前吃了馬肉但未被懲罰的恩德。於是秦穆公俘虜了晉君,返回秦國。
故事中,三百多個農民吃掉秦穆公的馬,因秦穆公不追究而免予處罰。結合現代法律分析,假如秦穆公維權,這三百多個農民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三百多個農民未經馬主人(秦穆公)的同意,殺死他的馬並吃掉,他們侵犯了秦穆公的財產權益,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秦穆公的經濟損失。如果死去的這匹馬很值錢,那麼這些人還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那麼,遇到走丟的馬,正確的做法是什麼呢?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已經告訴了我們答案:「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遇到他人丟失的財物,我們應想辦法物歸原主,而不是佔為己有。
忌數與齊諸公子馳逐重射。孫子見其馬足不甚相遠,馬有上、中、下輩。於是孫子謂田忌曰:「君弟重射,臣能令君勝。」田忌信然之,與王及諸公子逐射千金。及臨質,孫子曰:「今以君之下駟與彼上駟,取君上駟與彼中駟,取君中駟與彼下駟。」既馳三輩畢,而田忌一不勝而再勝,卒得王千金。
司馬遷在《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中記載了「田忌賽馬」的故事:田忌經常與齊國眾公子賽馬,設重金為賭注。孫臏見那些馬的腳力相差不遠,還被分為上等、中等和下等,因此對田忌說:「您只管下大賭注,我能讓您取勝。」田忌相信孫臏的話並照做了。比賽即將開始時,孫臏對田忌說:「用您的下等馬對他們的上等馬,用您的上等馬對他們的中等馬,用您的中等馬對他們的下等馬。」三場比賽結束後,田忌敗一場而勝兩場,贏得了千金賭注。
結合歷史背景看,賽馬在當時是一種很受齊國貴族喜愛的活動。但是從今人的視角來看,參與這類賽馬活動,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在「田忌賽馬」的故事中,田忌與眾公子賽馬,以重金為賭注,這類活動實際上帶有賭博的性質。「賭馬」是一種賭博行為,如果賭資較大,田忌可能要面臨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而且,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根據該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人們賭博或者嗜賭成性、將賭博所得作為主要生活收入的,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忽一日,操請關公宴。臨散,送公出府,見公馬瘦,操曰:「公馬因何而瘦?」關公曰:「賤軀頗重,馬不能載,因此常瘦。」操令左右備一馬來。須臾牽至。那馬身如火炭,狀甚雄偉。操指曰:「公識此馬否?」公曰:「莫非呂布所騎赤兔馬乎?」操曰:「然也。」遂並鞍轡送與關公。關公再拜稱謝。
上述片段出自羅貫中的《三國演義》。曹操非常愛惜關羽的才能,在一次宴請關羽之後,送關羽出府時看到他的馬很瘦弱,便問其原因。關羽回答因自己身體重,馬無法承受,所以瘦了下來。曹操命令手下牽來一匹馬,這匹馬渾身似火,非常健壯,它便是呂布曾經騎過的赤兔馬。曹操將赤兔馬送給了關羽,關羽再次拜謝。
赤兔馬是歷史上有名的神駒,古人云:「人中呂布,馬中赤兔。」曹操將赤兔馬送給了關羽,二人雖未籤訂書面的贈與合同,但在事實上形成了贈與關係。所謂「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是一種雙方行為、無償行為。贈與合同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曹操贈關羽寶馬,關羽接受贈與,則贈與合同成立;反之,如果曹操將赤兔馬送給關羽,但關羽推辭不要,則贈與合同不成立。贈與合同成立之後,赤兔馬的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由曹操轉移給了關羽。
或許有人會問:如果曹操後悔了,他能不能再把赤兔馬要回來呢?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該規定,如果曹操只是口頭上說要贈馬,但還沒有將馬交給關羽,這時候曹操可以反悔,撤銷贈與;但是,如果曹操已經將馬交給了關羽,那麼他就不能再要回赤兔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