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田小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近些年,抖音、快手、虎牙等會短視頻、直播平臺在國內爆火,為眾多的網民提供了才藝展示的舞臺,成就了虎二、馮提莫、小阿楓等網紅歌手。於此同時,翻唱(Cover)、抄襲、侵權等音樂版權爭議頻發,寶石老舅的《野狼disco》、蛋總的《公子呀》、楊小壯的《孤芳自賞》等均涉及此問題。
音樂具有很強的藝術與商業價值,其通常包括詞曲與錄音,權利分散且數量眾多,授權體系相對複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除了數量眾多的原始權利人,也即詞曲作者、錄音製作者之外,管理音樂詞曲版權的音樂版權公司,與管理錄音(母帶)版權的唱片公司、音樂廠牌,以及音著協、音集協、ASCAP(美國作曲家、作家與出版商協會)、BMI(美國廣播音樂協會)等組織,均與音樂版權授權相關。
在歌唱類綜藝節目與現場音樂演唱會等高度商業化的活動中,音樂版權授權問題通常由活動主辦方負責。例如,在《跨界歌王》中,安悅溪翻唱了許多經典歌曲,如發生相關版權糾紛,則活動主辦方負責處理。在國內,根據國家版權局1993年公告(第2號),音著協負責「基於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發放使用許可證」,並負責收轉「涉及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廣播和錄製發行」的法定許可使用費。在此應注意,我國音樂作品(詞曲)、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包括「義務教育教科書使用」「再錄音」「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等三種情形,涉及現行《著作權(2010年)》第二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權利人在多數情況下有拒絕法定許可的自由。因此,如使用權利人排除法定許可的作品、不適用法定許可的錄音製品,以及未加入音著協的音樂人的作品、錄音製品,使用人需尋求權利人的版權授權,以規避侵權風險。
針對網紅歌手,或者希望將音樂內容商業化的網民而言,其在平臺內外的商業使用、演繹與傳播,需要重點防範與關注內容涉訴風險。據公開渠道信息,此次《野狼Disco》所涉版權爭議的關鍵問題,在於爭議雙方對合約版本、條款覆蓋範圍,是否可商業使用理解不一。在音樂授權合約中,授權渠道(網絡、線下、全渠道)、地域(中國、全球)、期限(三年、永久)、權利類型(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使用方式(是否可以商業使用,是否可用於現場演出,是否可以影音同步播放)、使用終端(網頁、移動APP、OTT端等),以及是否可以轉授權、維權等內容,均是應被特別關注的事項。
註:為了強化平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避免與減少平臺用戶發生版權侵權風險,短視頻與直播平臺可以通過平臺授權的方式採購音樂版權,並推薦平臺用戶免費或者付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