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為獨居女性,某天晚上下班回家後遭到不知何時潛入家中的蒙面男子性侵,事後她第一時間報了警,但警方未在現場找到有價值的證據,李某家附近也沒有監控攝像頭,案子一時間陷入了僵局。李某不甘心此案就這樣不了了之,遂自己展開了調查,她認為能找好時機潛入自己家作案還不留線索的肯定是早有預謀的熟人,而鄰居張三就很有嫌疑——平時喜歡沾花惹草,此前還對自己動手動腳過。
再加上兩家是鄰居,對方也了解周邊的監控狀況,稍微注意一下更是能輕易知道她的作息,越想越覺得張三是強姦犯的李某,在事發一個多月後,終於將自己被強姦一事以及對張三的懷疑告知了人高馬大的表弟,對此表弟表示要給對方一個教訓。次日,李某及表弟將張三綁至郊外,並持刀脅迫張三寫下自已強姦了李某,承諾以後不會再對李某幹壞事的承諾書。事後,張三報警。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案中,李某與其表弟一起強行將張三帶到郊外,還使用捆綁的方式非法限制張三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違法構成要件,即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張三的行動自由權,具有客觀不法性;李某及其表弟對於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張三的自由權是明知的,因此,兩人具有非法拘禁張三的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則包括: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綜上所述,李某和表弟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為共同犯罪,應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