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籍女星姚晨名譽權官司勝訴(附判決書)

2021-02-23 泉州律師白向陽

編者按:2019年12月25日,被告彭戌英在名為「瓜鵝子bot」的微博帳戶散布謠言:「姚晨在劇中拍戲時候,遇上合心意的男演員的話,她完全不介意跟對方來上幾晚,前提是男演員跟她必須是好聚好散,如果她知道男演員借著她的名氣來搞花樣,她一定會給對方好看的。」姚晨訴稱:被告發布的前述謠言已構成對她的惡意人身攻擊,給她的名譽及社會公眾形象造成嚴重損害。請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經濟損失2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被告辯稱,涉事微博屬於轉載行為,並非原創,假設內容不真實亦並非被告捏造,屬於過失行為,嚴重程度較低。彭戌英還稱其是一名53歲的農村家庭主婦,經濟條件也很一般。只是因在家無所事事喜歡查閱娛樂八卦新聞,隨手轉載到微博上而已,請法院酌情考慮。法院判決彭戌英賠償姚晨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經濟損失2千元,並連續三日在其微博帳戶「瓜鵝子bot」置頂位置登載致歉聲明,向姚晨賠禮道歉。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491民初19069號

原告:姚晨,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北京市中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範志禛,北京市中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戌英,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紫金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煒鵬,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許麗嫦,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晨與被告彭戌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7月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晨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範志禛,被告彭戌英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黃煒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名為「瓜鵝子bot」的微博帳戶(×××:6363445910)首頁置頂向原告賠禮道歉,連續不低於3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20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0000元,公證費1000元;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被告在名為「瓜鵝子bot」的微博(微博×××:6363445910)中散步謠言:「姚晨在劇中拍戲時候,遇上合心意的男演員的話,她完全不介意跟對方來上幾晚,前提是男演員跟她必須是好聚好散,如果她知道男演員接著她的名氣來搞花樣,她一定會給對方好看的。」被告發布的前述謠言已構成對原告的惡意人身攻擊,進而達到詆毀原告名譽的目的,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名譽權。原告作為著名演員,一直享有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但被告在上述侵權微博中散步的謠言已給原告的名譽及社會公眾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為此,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被告彭戌英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關於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被告對於轉載相關涉案內容的行為,願意對姚晨進行賠禮道歉。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從損害後果,原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造成了任何的經濟損失。從因果關係,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經濟損失的損害後果,更無法證明經濟損失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三、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明顯過高。被告屬於轉載行為,並非原創,假設內容不真實亦並非被告捏造,被告轉載時不具有惡意,只是屬於過失行為,嚴重程度較低。微博內容明顯並非嚴重侵害當事人名譽的言論。從原告證據可知,該條微博共發表了8個話題,評論數也僅有19個,且19個評論裡內容僅有兩個是對原告的相關評論。所評論的內容並不是對涉案內容的肯定,而是有著自己觀點的評價。該條微博所能造成的實際影響是很小的。對比其他侵權類案件,最嚴重的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一般精神損害撫慰金大概是10萬左右,網絡侵權案件要求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明顯過高。四、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2萬元。公證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有律師費、公證費實際產生。案情的複雜程度及北京市的律師服務費指導收費標準,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明顯過高。請酌情考慮被告已是一位53歲的農村家庭主婦,經濟條件也很一般。只是因在家無所事事喜歡查閱娛樂八卦新聞,隨手轉載到微博上而已。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姚晨系演藝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網絡關注度。

據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調查回函顯示,微博用戶「瓜鵝子bot」(×××:6363445910)的註冊人是原告彭戌英。

2019年12月25日,經姚晨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保全公證,並出具(2019)京國立內民證字第3600號公證書。公證書及截圖顯示,對公證處桌上型電腦進行「刪除瀏覽歷史記錄」的操作,在瀏覽器地址欄輸入「www.baidu.com」,點擊打開百度,輸入「北京時間」並點擊「百度一下」,查看時間。在地址欄輸入https://weibo.com/6363445910/ImfONEOiO後按回車鍵,顯示微博暱稱為「瓜鵝子bot」發布文字「【每日吃瓜匯總】.6.姚晨在劇中拍戲時候,遇上合心意的男演員的話,她完全不介意跟對方來上幾晚,前提是男演員跟她必須是好聚好散,如果她知道男演員借著她的名氣來搞花樣,她一定會給對方好看的。」

為證明維權支出費用,姚晨提供了與北京市中產律師事務所針對姚晨與彭戌英名譽權糾紛一案籤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籤署日期為2020年4月23日,有效期自合同籤訂之日起至一審法律程序完畢之日止,合同第六條顯示,律師代理費為20000元。

姚晨還提供了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NO04571285),顯示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鑑證諮詢服務*公證費」,價稅合計為1000元,購買方為北京市中產律師事務所,開票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及截圖、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查回函、代理合同,以及當事人陳述意見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名譽是指人們對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對他人實施侮辱、誹謗行為,致使他人名譽遭受損害。

本案中,被告彭戌英在微博上發布涉案微博內容,其中「完全不介意跟對方來上幾晚」的肯定性表述,結合前後文字內容及社會公眾的一般理解,可知系針對原告姚晨生活作風的負面事實性描述,所指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易使社會公眾對原告姚晨產生負面評價,造成姚晨的社會形象貶損,被告彭戌英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對所述事實予以證明,構成對原告姚晨的誹謗。

被告主張所發布的微博內容系轉載自「娛記在線」微信公眾號文章,並提供了自行錄製的視頻和手機截圖。本院認為,結合涉案微博內容發布界面並無轉載標識,且彭戌英提供的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微博內容系轉載而來,且其發布的內容是否系轉載並非免責事由,故對於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侵害名譽權的,被侵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請求賠償損失。姚晨要求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彭戌英賠禮道歉的方式應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故本院將綜合考慮前述因素,依法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

關於姚晨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彭戌英在微博上發布侵權微博內容的行為給姚晨的社會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勢必給姚晨造成精神上的嚴重損害,故姚晨要求彭戌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本院綜合考慮彭戌英的過錯程度、侵權影響範圍等案件情況酌情予以判定。

關於經濟損失,原告姚晨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其因本次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或被告彭戌英因此而獲得的相應經濟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本案中,對於姚晨提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經濟損失,提供了委託代理合同和公證費發票,本院將綜合考慮本案複雜程度、工作量、律師收費標準等因素酌定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彭戌英在其微博帳戶「瓜鵝子bot」(×××:6363445910)置頂位置登載致歉聲明,向原告姚晨賠禮道歉,持續時間為連續三日(聲明內容需經本院核准,如被告彭戌英拒不履行該義務,本院將選擇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彭戌英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彭戌英賠償原告姚晨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彭戌英賠償原告姚晨經濟損失2000元;

四、駁回原告姚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3元,由原告姚晨負擔888元(已交納),由被告彭戌英負擔65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法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曾智湄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紅霞

書 記 員 李小婉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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