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業主與物業有糾紛,用車堵車庫口五年後車輛報廢索要賠償

2020-12-27 安徽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合肥市經開區一業主因與物業產生矛盾糾紛,將一輛私家轎車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門口五年時間,直至報廢。今年,業主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因車輛報廢產生的損失15 萬元。近日,高新區法院明珠法庭審理後認定,損害後果由業主自身故意實施的行為造成,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業主:物業攔車致無法移動 車輛報廢索要賠償

合肥市民張強、孫麗與兒子一家住在經開區某小區。因不滿意小區物業服務,拒絕繳納物業費,2015 年8月,他家被物業告上了法庭。

當年8 月30 日晚,孫麗的兒媳何琳駕車回小區,其稱,在準備進入地下車庫時,被保安攔下,並以沒有支付物業費為由,強行阻攔車輛進入小區車庫。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均報警,但警方調解未果。何琳因有事著急回家,便將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庫入口處,人先離開了。次日,孫麗發現車輛前後多了花壇、石墩等障礙物。

因雙方矛盾未解決,孫麗一家將車輛停放在車庫入口處,一直未移動。這一放,就是五年時間,直至報廢。孫麗一家認為,是物業公司的堵車行為,造成車輛無法動彈,以致自家轎車報廢。

於是,業主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物業賠償車輛損失150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物業:車主自行堵門不離開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在庭上辯稱,2015 年8 月30 日,何琳明知小區車庫為私家車庫,將車堵在車庫進口處,導致有車位車主不能進入車庫,嚴重影響其他業主車輛通行。物業公司安排兩名工作人員打開車庫出口大門,引導車輛進出,並報警,但對方仍不願意挪車。

三四天後,為了不影響其他業主車輛正常出入,物業重新設置進出車庫的路線,重新安裝了車輛進出系統,讓其他業主車輛順利通行。

為了提醒其他車主不要碰到孫麗家車輛,物業才在該車輛前後兩米的位置放置了花壇,但車輛挪動是不受影響的。待重新規劃好車輛路線後,物業公司將花壇移位,但孫麗的車輛至今未挪動。因業主孫麗家人的個人行為給其他業主生活帶來不便,物業公司要求駁回其訴請。

法院:車輛報廢系自身故意 駁回原告索賠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案涉車輛因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入口處至今,五年多未使用,致使車輛損害系客觀事實。但業主張強、孫麗及其兒媳何琳在明知車輛可以開走的情況下,出於一時之賭氣和任性,將車輛隨意停放於車庫入口處自行離開,該行為不僅影響其他業主通行,也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屬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具有違法性。即便雙方因停車費用發生糾紛,業主也無權將車輛停放在小區車庫入口處影響公共通行。

此後,物業將該車輛前後方放置石墩和花壇雖有不妥,但根據法院查明的石墩、花壇體量大小,不足以使車輛無法開走。一般情況下,意志力和認知力正常的自然人都會最大化地、合理地、謹慎地維護自己財產權益,對自己的財產盡到善良管理人(理性人)義務,避免自己財產受到損害。而張強與孫麗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價值十餘萬的車輛理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但其既沒有在事發當時將車輛開走,也沒有在事後發現障礙物時及時採取報警或人力搬移等方式進行自助,而是放任車輛停放於原地持續影響公共通行安全,且在事發次月,在本院開庭審理的小區物業起訴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時,以「誇張式」維權方式要求物業賠償圍困其車輛造成其精神損失100000 元及直接經濟損失500000 元。

故不應認定物業對車輛長期停放致損存在過錯。

孫麗雖在事發一年多後,向物業郵寄一份《關於要求賠償損失的函》,並於次日向公安派出所郵寄一份《關於請求協調處理的申請》,但該行為不足以消除其事發時的違法行為及此後持續存在的違法狀態。

綜上,張強、孫麗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理智理解其行為性質和後果的分析判斷能力,其將車輛停放於車庫入口處時,應當預見到車輛長期不用可能發生損害的結果,但其將車輛「賭氣式」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入口處長期不管不問,放任損害結果發生,損害後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實施的行為造成,故其要求物業對車輛損害進行賠償,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張強、孫麗的訴訟請求。

記者從高新區法院獲悉,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送達後,張強、孫麗表示服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星級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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