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一個比較有意思的新聞,說是有位哥們李先生,他的叔叔過世了!
雖然這是一件很悲傷的事情,但是生老病死,這是大自然的規律,就這麼一件事似乎也夠不上新聞!我要說的是他叔叔過世之後引發的另一起更悲傷的事!
事情是這樣的:
這位李先生的叔叔鰥居多年,既沒有老婆,也沒有子女。李先生的父親是他叔叔唯一的兄弟,而且李先生的父親也早就已經過世了,他是他叔叔在世的唯一親人!
但是叔叔過世之後,並沒有留下遺囑。
現在的問題是,叔叔留下的遺產,他有沒有權利繼承?
以前,李先生一直不認為這是個問題,現在當問題擺在眼前時,才發現這真的是個很大的問題,因為李先生忙活完才發現——他沒有繼承權!
這個玩笑開大了!
李先生有點懵,自己是叔叔的親侄子,是叔叔唯一的親人,都是一家人,為什麼自己就沒有繼承權呢?叔叔雖然不富裕,但一輩子的積蓄,不說別的,好歹還有棟房子在那裡啊!
聽到這個故事,小明其實內心也替這位李先生感到悲哀,沒辦法,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侄子跟叔叔屬於三代旁系親屬,侄子並不是叔叔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只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時,由第一順序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可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此時孫子女還是可以代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但是問題是,沒有第三順序繼承人!
也就是說,侄子、外甥之類都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侄子沒有權利繼承叔叔的遺產!
從上面的規定看,李先生註定是悲劇的!但是李先生完全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嗎?
也不見得!
因為《繼承法》同時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簡單來說,在法定繼承之外,死者生前一直扶養的一個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那麼死者的遺產要給他留一份;還有就是,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他平時較多地扶養死者,那麼死者死後的遺產他也可以分的一份。
所以,如果李先生如果對叔叔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那麼他還是可能繼承到叔叔的遺產的!
這裡的前提是李先生有贍養過叔叔,通俗地說,就是有替叔叔養老送終。如果李先生沒有對叔叔盡過一點贍養義務,那麼他就分不到叔叔的財產了!那麼財產就可能因為無人繼承而收歸國家!
其實,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叔叔在生前立個遺囑,死後把房產贈與侄子,這種當然是萬無一失了!不然,難免會遇到跟李先生一樣的困擾。
這時候就有人會說了,這個規定一點都不合理!這是我們家族內部的事情,叔叔的財產再怎樣也應該留在家族內,國家憑什麼把它收走呢!這分明違背了我們傳統和觀念,是不合理的!
其實我倒覺得,這個規定挺合理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
遺產並不是天上掉餡餅,而是與你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息息相關的。即使是親生子女,在沒有拒絕贍養父母時法律還是可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利。所以,不要把繼承當做一種當然!
當然,也有一種情況,侄子對叔叔一點贍養義務都沒盡過,卻仍然繼承了叔叔的遺產,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叔叔是境外人士,住所地在境外,這時候遺產繼承適用死者住所地所在的法律;二是繼承的是房屋等不動產,這個不動產在境外,而不動產的繼承是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總之,我覺得法律不應當鼓勵不勞而獲,生前病重無人養,死後遺財有人爭。對於沒有盡到扶養義務卻在那裡爭遺產的人,法律當然要限制他繼承的權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