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4日電 (記者鮑聰穎)為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証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0〕450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於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許可權限範圍內的「証照分離」改革事項,採取具體改革舉措優化準入服務。
《通知》涉及精簡申報材料、壓減審批環節兩類改革方式,對「証照分離」改革的落實和管理提出要求,明確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不需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証復印件﹔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中,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由審批改為報告等16項具體改革措施。
措施內容如下:
精簡申報材料類:
1、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不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証復印件。
2、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不再提供擬任人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徵信報告,改為申請人作出有關承諾。
3、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不再提供被投資方股東(大)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4、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不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証復印件。
5、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不再提供擬任人及其配偶的個人徵信報告,改為申請人作出有關承諾。
6、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不再要求開業驗收報告中提供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7、除政策性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以外的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不再提供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
8、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准,不再提供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
9、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不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10、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不再提供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
11、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不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12、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不再提供對擬任人的綜合鑒定。
13、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在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申請材料中不再提供償付能力報告等材料。
壓減審批環節類:
14、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的,無需審批,改為報告制。
15、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並、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的,無需審批,改為報告制。
16、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對曾經取得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再次申請同類性質任職資格的,不再進行任職資格考試。
此外,《通知》還要求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確保報送的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以強化機構依法合規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今後將放開前端與管住後端有機結合,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密切關注風險,持續對有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對機構和個人進行查處。
(責編:鮑聰穎、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