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養狗人的素質怎樣才提得高?
叢林浪子/文
現在生活過的好了,有些人喜歡養寵物。寵物以狗為多,狗卻會叫,會排便,會嚇人,會咬人。大家閒坐談之,對部分養狗人養狗而不顧他人感受多有不滿,但勸之不聽,報警也用處不大……
這就牽扯到一個問題,養狗人對狗該如何負責,對養狗造成的後果又該如何負責?怎樣才能提高一部分養狗人的素質?
養狗不能妨礙他人,不能傷害他人,不能威脅到他人的正常生活,應該是養狗人的最低素質,但總有一些養狗人不管不顧。雖然許多地方規定有遛狗必須有繩,但是依然有不牽繩的狗遍地亂跑,到處亂叫,嚇人且還要影響一下環境衛生……就是狗咬人也非新聞……
因何如此?是一個規則問題,也應該上升到一個法律層面!
一是養狗必須在法定機關辦手續。對無手續養狗者應追之以刑責,這樣就管之有序,無人敢偷養。狗出了事也好找主人。
二是養狗必須對狗負責。如果今天愛之則養之,明天不便則棄之。街上就又多了一條流浪狗,流浪狗咬了人算誰的?給大家增加了不安全因素。法律應規定棄狗罪,管一管這些始養終棄者。
三是對於狗叫擾民,狗撲民嚇民,狗影響環境衛生者以重罰,追民事賠償之責,必要時也追治安或刑責。這樣一些不自覺的養狗人保證自覺多了。
四是狗咬了人(在自家地盤裡咬了小偷及咬了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者除外)不能一賠了事,必追養狗人之刑責。原因很簡單,是個正常人都知道狗會咬人,狗咬人會得狂犬病,得了狂犬病要死人,就是沒有得狂犬病,狗也會咬死人。養狗就是明知會發生此後果而放任此後果發生。完全符合刑法中,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之要件。狗咬了人,對狗主依法追刑責不違背法治精神。
如果這樣管下來,部分養狗人的人品肯定會大幅度提高……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日(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