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退」功未成——梅豔芳信託踩的雷,你避開了嗎?
北鬥財富傳承 昨天
以下文章來源於王芳財富札記 ,作者王芳律師團隊
王芳財富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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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王芳律師團隊
來源:王芳財富札記
近日,伊能靜評價梅豔芳的言論引起軒然大波,因其在熱火綜藝《姐姐》的相關採訪中拉踩梅姑,對梅姑一生未婚的慘澹境遇表示同情,後遭全網嘲諷。此次風波令梅豔芳再次成為輿論中心,網友紛紛寫文表達懷念之情,其中,梅豔芳家族信託作為不得不提的字眼,也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2003年11月27日,梅豔芳因癌症末期在日本舉辦了最後一場演唱會,返回香港住院治療,此時她的病情已經非常危急。在離世前的最後一個月,考慮到母親覃美金揮霍無度,而家中也無人擅理財,所以梅豔芳在生命的最後關頭決定以家人為主要受益人設立了家族信託。
12月30號,年僅40歲的梅豔芳在香港養和醫院去世,引起一時轟動。而她生前設立的信託多年來起起伏伏,經歷了長達10年的訴訟,引發了全球關注,令人唏噓不已。
如今在中國,個人高淨值人群規模將近200萬,其中已經有相當一部分設立了家族信託,還有許多人仍然持觀望和猶豫態度,對家族信託的應用領域、場景以及信託設立後存在的風險不甚了解。
作為常年從事私人財富管理的專業人士,王芳律師團隊近來對梅豔芳信託案進行了詳盡的解剖,旨在幫助中國高客了解:如何用好家族信託這個工具?信託設立過程中哪些實操的要點和技巧?如何避免出現梅豔芳信託存在的類似問題?
下面將由專業團隊帶大家一起了解梅豔芳家族信託為何引發了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戰......
十年訴訟戰緣起
大家都知道,梅豔芳年幼喪父,從四歲起便開始登臺演藝,幸運的是她19歲時被星探發掘並拔得歌唱大賽頭籌,自此紅透香江。直至其去世前,遺留的資產多達3000萬港幣。
而梅母重男輕女,後來又染上賭博惡習,無法管理大筆資金。大哥遊手好閒且有騙錢的經歷,如果將資金給到母親很可能會被哥哥揮霍,這也是梅豔芳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考慮到身後事,梅豔芳以香港滙豐國際信託為受託人,以梅豔芳的母親覃美金、四位侄子侄女、自己的好友劉培基、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信託中規定,生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每月向梅母分配7萬港幣的受益金,在梅母去世後,所有的剩餘財產捐贈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在梅豔芳信託設計中,為家族成員提供生活保障是信託設立的重要目的,梅母覃美金則是信託設計中重點關注的受益人。
也正是因此,該信託方案引起了梅母的強烈不滿。2004年,也是梅豔芳過世的次年,覃美金向香港高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信託和遺囑無效,自己作為遺囑執行人接管所有遺產,想要以此打破信託的限制,獨得億元遺產。2008年香港法院做出裁決,認定信託和遺囑有效。
覃美金不服,兩次上訴,最終案件打到香港終審法院,2011年終審法院判決覃美金敗訴,但表示在上訴階段覃美金無法承擔的一部分費用由信託支付。2015年,覃美金攜四位孫輩受益人向香港高院提起訴訟,又一次敗訴。
覃美金衝擊信託的幾次嘗試都以失敗告終,但由於覃美金的挑戰,梅豔芳信託也因此承擔了損失,訴訟期間花費了大量費用,讓信託財產不斷減少。
思——信託設立之風險規避
如今,同梅豔芳女士一樣,希望通過信託傳承財富、贍養家人的高淨值人群愈發壯大,以家族信託替代遺囑等財富傳承方式也愈發受到追捧。王芳律師法稅團隊在處理家族信託事務方面積累了多年經驗,也處理過相當多的類似麻煩,就梅豔芳信託存在的問題給出了以下建議:
1、早動手早安心,緊急信託不可取。
梅豔芳信託設立伊始就有漏洞。梅豔芳與滙豐信託方面首次接觸是在2003年10月31日,因病重一個月後就設立了家族信託,但是很遺憾,家族信託真正產生「效果」的時間並不取決於信託設立時間,而是取決於信託財產置入信託的時間。而梅豔芳未來得及辦理過戶手續便於12月30日去世,最終只得依據遺囑將剩餘財產置入信託,這也就導致梅母屢次對遺囑效力提起訴訟,以期否定信託的成立。
有了這個教訓,我們就知道——信託的設立、信託財產的放入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提前進行相關安排可以給信託設計預留更充裕的時間,律師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情況,設計更符合客戶需求的信託架構。
2、通過利益分配三種方式組合牌實現全面照顧。
今天律師在中國為客戶設計家庭信託時,一般把利益分配條款設計為三大類,一類是每年固定額度的受益金分配,類似於前面的梅媽;第二類是觸發條件分配(例如子女考大學、結婚、創業等情形時有受益金分配);第三大類是臨時性緊急分配(發生緊急情況例如重疾需要資金支持),通過不同類別的受益金分配機制靈活打包,就能充分發揮信託擔任「財富管家「的功效。尤其是對於梅母這樣的家庭成員,信託方案的良好設計能夠有效避免遭受訴訟衝擊,導致財富流失。
3、重點關注生活揮霍或較為激進的家族成員。
對於像梅母覃美金這樣的家庭成員,在信託方案設計時一定要重點關注。在應對此類家庭成員時,要從兩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在信託利益分配時加以限制。舉例來說,某客戶兒子生活比較揮霍,而信託文件中規定兒子結婚可以給500萬的獎勵金,那麼他就可能找人假結婚,憑相關證明申領收益金後分給對方一部分,之後再離婚,受託人是無法核實他結婚的真實意願的。所以在應對此類受益人時,可以提高固定分配的額度,讓他們合理規劃支出,減少或取消觸發條件式分配模式。而對於臨時緊急分配則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增加,防止揮霍情況的出現。
第二,對受益人權利本身進行限制。在信託運作過程中,如果受益人對受託人的管理不滿意,可以去法院起訴受託人或通過其他方式影響受託人的管理。應對此種情況,一方面可以在信託文件中加入受託人免責條款減少受託人責任;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減少受益人的權利,比如在開曼設立STAR信託就可以將受益人的所有權利交給專業的執行人,以減少受益人對信託的影響。
當然,實踐中的情況要更為複雜,尤其是高客群體的需求往往不局限於家人贍養,信託的功能也遠不止於此,通過專業人士將家族信託與其他工具進行巧妙搭配,能夠滿足不同人群不同類型的需求。
典型如蘋果創始人賈伯斯,去世後遺留下巨額資產,因美國的遺產稅高到令人望而卻步,繼承程序也非常繁瑣,出於稅務和保密性等因素,賈伯斯生前就已設立信託,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紛爭;再如蒙牛董事長牛根生通過股權信託,不僅保留了對蒙牛公司的控制權,而且也滿足了其分配財富、投身公益慈善的需要......
這些鮮活的案例是「前人」留給我們的財富,從名人名案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值得借鑑與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