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號早,前火箭少女隊長yamy在網上曝光公司會議錄音,錄音中,公司老闆徐明朝不斷說yamy醜,對她外貌進行言語侮辱,一時間引起關注,很多明星更是為yamy發聲。
yamy微博
7月21日,老闆徐明朝發布&34;回應此事。
徐明朝回應
7月22日,徐明朝發微博表示,自己承認職場pua,但不會向Yamy道歉。
徐明朝道歉信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審判應當&34;,而&34;就需要通過其中的證據確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種類有8種,包括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在某些情況下,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有一定的交叉,因此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火箭少女101團為yamy發聲
除此之外,證據還需具備&34;: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根據《民訴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客觀性指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關聯性是指與案件事實之間有內在聯繫;合法性是指收集的手段合法。
火箭少女成員yamy
本案中,偷偷錄下的錄音,主要是在合法性方面存疑,而是否需要對其進行排除呢?
根據《民訴解釋》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般認為,本案中的公司開會偷偷錄音,並不屬於這三種情況之一,不屬於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其一,這次講話畢竟是在公司,公司成員錄音違反的是公司條例,而不是法律禁止性規定;其二,沒有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其三,有可能侵害到他人合法權益,但還沒有達到嚴重的程度,如果是在別人家中錄音,隱私的地方錄音,可能就需要排除。
火箭少女成員yamy
舉例而言:甲向乙借款,但未訂立書面合同,後甲長期不還款,乙約其談話並私自錄音,談話中甲承認向乙借款,後乙起訴還款。
該錄音可以作為主要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黃子韜發聲:該老闆令人噁心
但在本案中,就算滿足合法性的要求,但有可能也不滿足關聯性的要求,因為Yamy的主要目的是解約,需要根據具體的解約理由進行認定,這份錄音有無關聯性。
簡而言之,該錄音可以證明公司與該藝人的關係不好,有辱罵行為,但這樣的行為是否在籤訂的合同中,作為解約理由之一,我們並不知道。
2020年7月20日,江蘇無錫,yamy錄製綜藝結束後回酒店
當然,如果Yamy提起解約,也不會單純以該錄音作為依據,該錄音中的內容,更多的是想引起輿論的關注,對老闆進行道德譴責。
是否能作為解約的證據,還是要看法庭的具體審判。
娛樂圈水真深,徐明朝的兩次回復又讓這次事件掀起波瀾。
鳳凰傳奇&34;表明不為老公聲辯,與大家一起吃瓜
就我而言,我對此並不是很關心,畢竟娛樂圈真是太多事了,我也是吃瓜群眾的一員,我也是剛知道,徐明朝是鳳凰傳奇玲花的老公,誒,怪不得娛樂是個圈呢。
火箭少女成員yamy
這次事件中,&34;也走進大家視野,很多人都說自己碰到過&34;。
PUA,全稱(Pick-up Artist)源於美國,字面上看,是搭訕藝術家,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交往流程,後來到中國,變成了對異性誘騙、洗腦的意思。
而在這裡使用,又變成了上司以通過辱罵、貶低價值等方式,以精神控制下屬。
火箭少女成員yamy
筆者認為:
一個人的價值不會因為他人的評價而貶低,就如同是金子總會發光。
當然,面對職場中無理由的指責和責罵,我們也無須一昧的忍氣吞聲。
有些人選擇奮起反抗,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有些人選擇默默隱忍,提高自己,變怒氣為志氣,最後一鳴驚人。
你也可以選擇像文中的Yamy一樣,錄音後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但無論怎麼選,我們都應學會先愛自己,珍惜自己。
只有一個懂得如何愛自己的人,才懂得如何愛他人。
火箭少女成員y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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