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看劇的你,會習慣性的打開彈幕,加入彈幕大軍中嗎?還是只觀看從不發表評論。
開彈幕看電視劇已經成為了當下很多年輕人的看劇習慣,因為在我們觀看節目的時候,屏幕上彈出的評論性文字,給人一種「實時互動」的感覺,同時一些網友的評論十分有趣,有一些還有「答疑解惑」的功效,可謂是體現了網民逆天的創造力。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最近,嗶哩嗶哩(簡稱B站)還公布了年度彈幕數據,「AWSL」(啊我死了)以3296443次發送成為2019年B站年度彈幕。開啟彈幕已經成為當前很多年輕人看劇時的習慣,甚至有的人看劇看綜藝時,眼睛盯著的並不是字幕而是彈幕,「彈幕護體」也成為B站經常見的「梗」。
「彈幕」二字這麼火,知名度也相當高,那麼能申請為商標嗎?
前不久,北京知產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彈幕」商標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件,想申請註冊「彈幕」商標的公司最終輸掉了官司。
據了解,2017年9月4日,B站所屬公司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申請註冊「彈幕」商標。
(圖片來源/商標局)
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
(圖片來源/商標局)
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缺乏顯著特徵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因而以上「彈幕」商標申請被駁回。B站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彈幕」一詞通常是指網絡視頻中屏間飄過的網友評論,「彈幕」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易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難以起到區分不同服務來源的功能,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B站的訴訟請求。
商標本質上是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最基本要求。具有顯著性的前提是相關公眾會將該標誌認知為商標,如果相關公眾不會將標誌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加以認知,則該標誌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的顯著特徵,強調的是商標標誌這一符號本身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標誌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來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聯繫。通常來說,過於簡單的數字字母、裝飾性圖案、廣告用語等由於標誌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顯著特徵,不能獲得註冊。
商標本質上是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最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