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錢後應該拾金不昧還是佔為己有?

2021-01-12 國暉看法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有撿到過錢的情形,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發揚拾金不昧的精神,將錢返還給失主。但是,見錢眼開、拒不返還的也大有人在。這部分「少數派」認為,不還錢只是道德上有瑕疵,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那麼,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案情概述

徐文良的兒子準備明年結婚,因此他經常奔波於各大售樓處,為兒子物色婚房。2015年7月29日上午,從某售樓處離開後,發現隨身攜帶的手提包不見了,裡面放著十幾萬的首付款。

心急如焚的徐文良,立即順原來返回尋找。期間,某菸酒店老闆趙寧遠告知徐文良,他看見王北海的五歲兒子王曉南揀到了手提包。隔壁彩票店的店員楊洪財也稱,看見王北海的兒子揀到了手提包。

徐文良多次找王北海討要丟失的提包,並答應可以給幾千元酬謝,但是,王北海拒不承認其兒子王曉南揀到徐文良丟失的提包。

於是,徐文良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北海返還該手提包及包內現金150000元。徐文良提供了自己從銀行ATM機取款的監控視頻及其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並申請了趙寧遠、楊洪財出庭作證。

判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北海是否應當向徐文良返還手提包及15萬現金?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可以認定原告徐文良丟失的裝有15萬元的手提包,確係王曉南揀到交給了被告王北海。王北海的兒子王曉南將揀到的提包交給王北海,應屬沒有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徐文良。

最後,法院判決王北海返還徐文良手提包及15萬元。

律師評析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許迪律師: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但實踐中時有發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類似於本案中拾得遺失物、遺忘物的情形,通常都屬於不當得利糾紛,利益受損的當事人具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取得利益的當事人有義務返還。因此,撿錢後的正確做法是發揚拾金不昧的精神,而不是選擇佔為己有。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將會依照侵佔罪進行處罰。因此,撿錢不還這種情形,情節嚴重時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溫馨提示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國暉律所及其律師對相關問題的正式法律意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歡迎撥打個案諮詢電話:010-644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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