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民族志材料看,早在原始社會巫就是社會中一個重要群體,這是一個極普遍的現象。中國的巫出現也很早,考古學證明,最晚到龍山時代,中國大陸上已經形成了專業化的巫師群體。
《說文巫部》:「巫,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現,能齊肅事神明者。在男曰現,在女曰巫。」《國語楚語下》:「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攜威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其智能上下比義,其聖能光遠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聰能聽徹之,如是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是使制神之處位次主,而為之牲器時服。」在古人心目中,巫是能與神靈溝通的特殊人物,這是他們的主要特徵和職能。何休《公羊傳隱公四年》疏:「巫者,事鬼神,禱解以治病請福者也」;孔穎達《周易正義》:「史謂祝史,巫謂巫規,並使接事神鬼之人也」;段玉裁《說文》註:「巫現,見鬼者」,都是符合中國實際的準確概括。張紫晨指出,中國各種巫和巫師活動的存在,全都以鬼靈為中心展幵,其說甚是。
巫一方面交通敬奉鬼神,傳達鬼神旨意,另一方面又要防範應對鬼神對人的禍害,於是各種各樣的驅使鬼魅、闢邪禳災和未來預測術被他們發明出來。巫的這諸多技術方法即是巫術。巫術的存在至少與巫一樣長久,但是「巫術」一詞先秦似乎未見,它可能最早出自《後漢書方術列傳》:「徐登者,閩中人也。本女子,化為丈夫,善為巫術。」此後在中國典籍中,「巫術」使用漸多但並不統一,與巫術一詞意義相近又有所出入的還有數術、法術、方術、妖術等詞彙。由其主要特徵和職能所決定,中國古代巫術誠如高國藩所說,以「神仙鬼怪巫術最為豐富」。國內大多數研究者都把古代巫規活動內容納入巫術範疇和研究視野,是從中國實際出發,在歸納事實的基礎上加以分析討論的自然結果。研究中國巫術而將鬼神崇拜和各種御使鬼神和預測之術排除在外,並不符合中國的實際。
關於巫術的定義,學術界眾說紛糹雲,未有定論,這裡不再展開論述。我想指出的是,從世界範圍看,巫術和鬼神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都密不可分。早期的西方學者主要從巫師的行事認識巫術的內涵和性質,在他們那裡,鬼神和巫術通常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如世紀法國思想家伏爾泰認為,巫術被認為是超自然的事情,巫術的操作者為術士,它的職責包括呼風喚雨,觀察天體的運行,將天象與人事相聯繫,沮咒厭劾,能通鬼神等。這種認識是建立在對歐洲和世界很多地區有關現象的觀察和了解之上的。世紀被稱為「人類學之父」的愛德華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中指出,巫術建立在人類智慧基礎上,是人們在想像和現實之間建立的錯誤聯繫。泰勒著重從人類思維方式及巫術的思想原則來探討巫術,見解深刻,影響很大,但他並沒有否認鬼神與巫術的關聯。此後詹喬弗雷澤在其研究巫術的名著《金枝》中發展了泰勒的思想,進一步是堅決主張將巫術和以鬼神崇拜為特徵的宗教嚴格區分開來的弗雷澤,也承認「宗教的理論同巫術的實踐混在一起,這種情況在歷史上是常見的。實際上很少有什麼宗教能完全擺脫古老巫術的影響。」(《金枝》,認為巫術是被歪曲了的自然規律,是錯誤的行動準則,並提出了巫術思維的兩大規律——「相似律」和「接觸律」,從而將巫術分為「模擬巫術」(或稱「順勢巫術」)和「接觸巫術」(或稱「交感巫術」)兩大類型,這是弗氏的重大貢獻。但是弗雷澤完全將巫術界定為對無人格超自然力的控制性使用,而將鬼神崇拜和有關活動歸於宗教,從而將巫術與鬼神相分離,則使巫術研究的範圍大為收窄。
由於弗雷澤在巫術研究領域的重大影響,不僅西方很多學者都俯伏於弗氏的理論框架內,在中國,也有不少學者完全按照弗雷澤的定義研究、敘述中國的巫術現象和歷史。最典型的代表是詹鄞他在《心智的誤區》一書中認為,巫術是在原始思維方式指導下產生的旨在控制事物的發生、發展和變化結果的人類行為。詹先生不僅堅持鬼神屬於宗教範疇而不屬於巫術的觀點,而且把以判斷和預測為目的的各種佔卜術也完全排除於巫術之外。這一種立場,我們不能贊同。
因為從研究方法的角度來看,究竟是應從廣泛的巫文化現象中採取歸納法,從而得出具有普遍共性的巫術特徵及其定義,還是應抽象地從某些人為規定出發,限定某些行為和現象屬於巫術,而某些行為和現象則屬於宗教或者其他?我想正確的應是前者而非後者,因為前者是主觀適應客觀的方式,而後者則是客觀適應主觀的方式——不客氣地說,這是一種削足適履的方式。
如果認同這一理念,那麼,巫術就不應當象弗雷澤認為的那樣,僅僅局限在非人格超自然力的控制和使用,而應當包括人格的和非人格的超自然力的控制和使用。這樣的定義才是周延的和符合歷史實際的科學定義。羅伯特路威曾描述道:「野蠻人視為神聖的東西,不是那呆板的物件,卻是那點著在那物件上的超自然的力量。這個力量也許屬於一個神或精靈,也許只是一個無人格的力量。」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究竟適用於哪一種巫術定義,是很清楚的。反之,我們就會面臨很趟她的處境:在中國歷史社會中廣泛存在的巫和巫術,絕大部分就都變成了不屬於巫術範疇的行為和現象,一部中國巫術史將幾乎和鬼神方術毫無關係。這樣的中國巫術史,能夠反映中國巫和巫術的實際和全貌嗎?中國如此,西方其實也同樣如此,比如,按照鬼神與巫術沒有本質關聯的定義,我們又該如何敘述和解釋西歐歷史上的「獵巫運動」?儘管這是典型的宗教觀念的產物,但離幵了魔鬼觀念,西歐對巫和巫術的恐懼和嚴酷打擊迫害如何能夠存在或發生?
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究竟適用於哪一種巫術定義,是很清楚的。反之,我們就會面臨很趟她的處境:在中國歷史社會中廣泛存在的巫和巫術,絕大部分就都變成了不屬於巫術範疇的行為和現象,一部中國巫術史將幾乎和鬼神方術毫無關係。這樣的中國巫術史,能夠反映中國巫和巫術的實際和全貌嗎?中國如此,西方其實也同樣如此,比如,按照鬼神與巫術沒有本質關聯的定義,我們又該如何敘述和解釋西歐歷史上的「獵巫運動」?儘管這是典型的宗教觀念的產物,但離幵了魔鬼觀念,西歐對巫和巫術的恐懼和嚴酷打擊迫害如何能夠存在或發生?
因此,我擬給出巫術的定義是:建立在超自然力(人格的和非人格的)信仰和原始思維方式基礎上,旨在預測、控制事物的發生、發展和變化結果的人類行為。本文對巫術的討論,就建立在這樣的概念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