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1: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路遇交警檢查酒駕,理應停車積極配合,然而有人不僅觸碰酒駕醉駕的「高壓線」,並且在面對交警檢查時竟然棄車逃跑意欲「逃出生天」,殊不知在法網面前逃也枉然。
2020年9月5日晚上9點,與同事聚餐的孫某在席間喝了二兩紅星二鍋頭和半瓶啤酒。聚餐結束後,孫某駕駛小轎車拉載同事準備回家,途中遇執勤民警檢查酒駕。孫某心虛為逃避檢查丟下車上的同事,打開車門棄車逃跑,慌不擇路躲藏在不遠處的水溝中,後被民警追獲。被民警從水溝中拉上岸的孫某衣服也溼了,耳朵眼裡也進了泥土。而乘車的同事看到孫某停車逃跑,自己也害怕地下車跑到附近的路口打車回了家。
經血樣採集和司法鑑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91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檢察官依法對此案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宣判,孫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管不住自己的嘴,酒駕被查還鬧出啼笑皆非的「名場面」,這樣的案件不是少數。「法不嚴則不治」,因為忌憚法律責任,害怕被處罰,醉駕的孫某遇到執勤查處酒後駕駛的交警選擇了棄車逃跑並躲在水溝裡,可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明知故犯呢?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切莫心存僥倖「撞槍口」而追悔莫及。
文字: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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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寶檢說案 | 路遇檢查棄車而逃躲水溝 醉駕男子依法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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