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會中享有的威望和擁有與控制家庭或社會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權力。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女性地位大致來說經歷了三個歷史發展階段:一是婦女相對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會早期的婦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無上,女子無權,即傳統社會的婦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現在和未來社會婦女的地位。原始社會,中國處於母系氏族制度時期,對偶婚為其主要生活方式,人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遠遠高於男子,並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會,尤其是宋代理學的傳播,禁慾思想成為主流,強調「三綱五常」,壓抑婦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漸成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現代,隨著新思想的傳播,男女平等日益成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開始在社會生活中發揮獨特地作用。因此,對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義。前人對這個問題已經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筆者對女性地位的變遷僅僅是再做一下淺陋的闡述。
一、先秦時期
母系氏族時期,主要從事採集果實,及簡單的生活工具製作。女性天生的優勢就充分發揮。由於女性在這些活動中表現突出,成為社會活動的主角。人們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統僅維持在母親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稱聖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書·堯典》說堯是其母慶都感龍而生。種族的繁衍、氏族的維繫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較高的地位。這一時期並不是女性壓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記》:「若乃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為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髡竊樂此,飲可八鬥而醉二參。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藉。」
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的產生,這時男子先天的優勢就顯現出來。男子成了戰爭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戰爭中獲得的俘虜變成奴隸,自己成為奴隸主,進入了父權時期。到了奴隸社會後期,為了鞏固和強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倫理的信條,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淪為男子的附庸。如《詩經》:「乃生男子,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男女從出生時便被定,女子生來就註定無法與男子享同等的權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係能否維繫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繫,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繫,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氓》
二、秦漢時期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
漢代女性相對還是比較開放的,儒家禮教的對女性的禁錮教條尚在初級階段,漢武帝時期不分尊卑任用人才也是一大執政特色。漢代女人可以協議離婚,寡婦可以再嫁、情侶可以私奔。說到女性的地位,不能不說如今早已家喻戶曉的呂后專政故事。呂后多謀而果斷,漢並天下後,曾經努力協助劉邦翦除異姓諸侯王。她處死韓信,力促劉邦夷滅彭越宗族。漢惠帝死後,呂后臨朝稱制八年,擅權用事。漢朝這種所謂「母黨專政」,「權在外家」的情形屢有發生,從而大大提升了女子的社會地位。於是,就出現了漢朝女子尊貴的特殊的歷史文化現象。在漢朝,有名的女子不但可以封侯,還可以擁有爵位和封邑。如漢高祖劉邦就曾封兄伯妻為陰安侯,呂后當政後,也曾封蕭何夫人為酇侯,樊噲妻呂嬃為臨光侯。漢宣帝劉詢賜外祖母號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兩縣戶萬一千為湯沐邑。
漢朝女子尊貴現象也使女子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中佔據較高地位。據《後漢書·宋弘傳》記載,漢光武帝時,湖陽公主新寡,劉秀便問起心中可有中意郎君。湖陽公主說:「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對大司空宋弘德才與儀表的愛慕。劉秀儘管願意謀求撮合,但宋弘則以「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加以拒絕。湖陽公主的婚事雖遭夭折,但她敢於主動追求有婦之夫的行為,真實反映了當時寡婦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社會風尚。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東漢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當自由的。民間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嚴行男女之防。但是自東漢安帝開始,朝廷每每褒獎「貞婦」,安帝、順帝和桓帝在改元賜民爵、粟、帛時,貞順都是褒獎之列。西漢成帝時,著名儒家學者劉向編校《列女傳》一書,力主女子不宜專擅,應以三從為尚,同時劉向亦認為女性須「明是非,懂禮儀」,他在書中列舉漢代以前足資女性效法或鑑戒的女子,分為母儀、賢明、仁智、貞節、辯通、孽娶等類,可見以劉向為代表的漢儒是要求女性修善去惡,培養多方面才德的看法。
公元119年漢安帝「詔賜貞婦有節義谷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一次貞潔,全族榮耀。女子的克己犧牲可以換來家族虛榮心的滿足。上行則下效,碩儒顯宦為了迎合當權者的貞操觀念,大書特書,推行貞潔。東漢的女性學者班昭(又稱曹大家,即《漢書》作者班固之妹)著《女誡》一書,認為女子應當以協助夫家為先,又擬出一套為人婦者應以「敬慎」、「曲從」的態度來侍奉舅姑和丈夫的行為準則。《女誡》一書,對女性的要求及其在家庭、社會中的身份工作更為明確。
由此可見,在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鼎盛時期——漢代,婦女有一定的社會地位,男女之間的戀愛也比較自由,但是畢竟是封建社會,男權佔絕對的主流,儒家學說也對婦女地位一再壓制。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連年戰亂,人口銳減,三教並行的時代背景之下,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當時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王朝最為繁盛和開放的朝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高峰。在這個中國少有的"開放性"朝代,漢族是以漢族為父系、鮮卑為母系的新漢族,唐文化體現出來的便是一種無所畏懼、無所顧忌的兼容並包的大氣派,生活在這一時期的女性地位自然不同於其他封建朝代的婦女。唐朝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擁有一定的法定繼承權,女性可以單獨為戶主,具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地位,在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發揮著作用。從登基制誥、號令天下的女皇帝,到設立幕府、幹政決獄的女顯貴,從揮翰作詩的女才子,到擅長絲竹管弦、輕歌曼舞、色藝皆佳的女藝人,無不表現女性地位的尊嚴的提高,婦女不僅可在公共場所騎馬擊毬,而且在婚姻離異方面擁有較多的自主權。
五、宋元時期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與財產處分權?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
以爭嫁資」((宋)劉清之編纂:《戒子通錄》卷五)。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明)葉盛:《水東日記》卷八);有個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人袁採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宋)袁採:《袁氏世範》)。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採講這一社會現象,是為了忠告家人,千萬不可幹借妻名置產的蠢事。
不過袁採的話恰好從側面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她所有的財產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宋朝之後,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宋)應俊:《琴堂諭俗編》)
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宋)應俊:《琴堂諭俗編》),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二),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宋)謝深甫監修:《慶元條法事類》),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宋)朱熹編:《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許多人據此認為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裡存在多重誤解。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適,《河南程氏遺書》有段記錄:「或曰: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頤有一個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讚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餘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這一點清代的徐繼畲看出來了:「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輕褻已甚,故伊川(程頤)立此嚴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愚夫愚婦言也。」((清)徐繼畲:《書王印川廣文詩注後》)
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像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六、明清時期
明清兩代的社會風尚是中國封建社會最汙濁、淫靡的歷史時期。一方面,統治階級大肆鼓吹程朱學說,甚至對之進行歪曲,最終引來了災難性的後果。女性裹足始於南唐後主李煜主政時期,到北宋中葉以後形成「三寸金蓮」的崇拜,至晚清時期,以女子小腳為美的畸形女性美觀念瀰漫於全社會。明清時期對貞節觀念的極端倡導,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尤其進入清朝以後,貞節的含義變得十分偏狹了,似乎成了一種宗教,非但夫死守節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盡節,偶為男子調戲也要尋死。總之,女子的生命緊緊維繫在貞節上,稍有變故,就要以死全節。這一來,把對節婦烈女的崇尚推至極點。
而在這一時期,統治階級的腐化墮落,市民階層的肆意放浪,色情泛濫,縱慾成風。惡劣的社會風氣上行下效。士大夫在公開場合大肆談房幃秘事,不以為羞。明清時期的士大夫的色性觀念已不重在對女性顏色、妝飾的觀賞,而是沉溺於肉感快樂的暫時滿足。男女之間的感情交融墮落為注重色情。儒家的重婦德、重貞節的觀念與縱慾主義同時並存;壓迫婦女的傳統觀念與尊重女性的進步思潮形成對立;貞節觀念的加深與中國名妓的層出不窮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對立。最終形成了一種近乎變態的貞節觀,對這一時期的女性同胞們的迫害尤為至深。
七、近代時期
晚清時期。婦女生活方式變化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隨著經濟活動超出家庭而社會化, 她們不再像傳統鄉村生活那樣,勞動和活動基本被局限在家庭之內,而是由於日常生活和勞作與市場發生更多的聯繫,因而走出了家庭,而走到了社會上,去參與市場和社會,從而進入了以往為男子所獨霸的「家外」社會領域,也突破了以往婦女只是在家庭之內「主內」及「守內」的傳統角色。其次,婦女的活動範圍擴大到社會上,不在安於內,而是到外面活動,出現男女平等的觀念。男女自由交往也增多。由此出現男女並立的模式及其觀念。日常勞作,甚至大不僅不能而是日常衣食生活,中有男女分擔生產、協作互補的勞動力角色觀念,在夫婦共同維持家庭生活中產生的互依互靠的依存關係,以及建立在兩性相愛、感情慰藉基礎上的夫婦感情等。
在流傳於民間的民諺故事、小說戲曲當中,常有表現這種夫妻恩愛、相依為命、甚至是婦女當家的內容。與正統教化倫理強調男女尊卑上下的等級觀念相比,這種民間倫理則偏重夫妻的互依對等關係和相互義務,含有樸素的男女平等意味。然而,由於男性佔有生產資料和宗法制度的現實,這種平等意味的倫理仍然不能脫出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藩蘺,而只是作為正統教化倫理的補充,甚至受到教化倫理的壓制和排斥。
自從1911年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封建反動統治後,主宰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政體制宣告結束。辛亥革命使人民獲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的權力。然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的烙印始終給社會留下太多的後遺症,封建思想仍有嚴重的遺留,婦女的地位可想而知提高得非常有限。帝國主義對中國的經濟壓榨、掠奪,倡導「實業救國」的民族資本家們的新式工業的興辦,使資本主義漸漸崛起,而當時最大的即為紡織工業和麵粉業。
眾所周知,紡織女工是受資本家殘酷壓榨和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在一個時期,它幾乎成了被壓迫民眾的代名詞。從這個角度說,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工業對發展國民生計而言是有利、進步的,但從另一側面看,它無疑又一次使女性的地位大大被貶低:婦女仍被當作工具在使用著,只不過以前這工具的主人是封建主,後來改為資本家了。女性從家庭勞動轉為了社會勞動。在這以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女性地位的發展一直處於停滯狀態。而到了近代,妻從夫姓的現象基本已經沒有了。由此可見,女性的社會地位比封建社會要有所提高。
八、現代時期
2001年,由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組織實施的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抽樣調查公布結果,這是繼1990年第一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後的又一次全國性大型抽樣調查。此次調查將「婦女社會地位」定義為:不同群體婦女在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中與男性相比較的權利、資源、責任和作用被社會認可的程度。調查較為全面描述和反映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婦女社會地位狀況及變化。從調查中可以發現,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及生活方式上擁有了更多的自主權和參與性,但在社會性別角色意識中傳統色彩依然濃重。從解放女性小腳到現在,中國女性的地位在一步步的提升,中國女性的地位也有了一個質的飛躍。男尊女卑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男女平等的社會讓女性有了自我發展的機會,現在的女性再也不用過著除了相夫教子就一無是處的單調生活。當今社會女企業家、女商業家、女政治家已經層出不窮。
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社會承認了女性的魅力,但是,現代化的中國仍然殘留著古老的封建思想,仍然有不少的地方或家庭還是保留著重男輕女的思想,有不少夫妻離異只是因為妻子生的是女兒,而家庭想要的是男孩。特別是農村,如果妻子生的是女兒,那麼就選擇一生,再生,再生,直到生個男孩為止,嚴重違反了計劃生育這條基本國策,哪怕是罰錢也心甘情願。更有許多夫妻在知道是女孩後,做引產,做人流,傷害了太多無辜的小生命。因為很多人覺得男孩是勞動力,男孩是自家人。民間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遺憾的是,這句話到現在還有人在說。也還有不少人認為當官、創業是男人的強項。
結語
綜上所述,女人受男人的主宰是全方位的,由體態心理到倫理道德、意識形態乃至整個歷史,無不滲透著男人將女人貶義為他者的歷史印跡。縱觀歷史進程,女人處於支配與統治地位的時間僅為曇花一現。這樣,在漫長的男權制社會中進程中,女性幾乎被推致歷史的幕後,她們的意識被遮蔽,權力被剝奪,女性成為了歷史的盲點。因此,對中國古代婦女地位變化的考證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更全方位地了解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