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火熱直播的中國新說唱2020已經開始了,但是有心的人會發現,大多數人在表演開始或者結束都在喊一個口號。這篇文章就是關於口《某某廠牌》號喊出來的名字進行一個簡單的解釋,本人也是在藉助了一些網絡資料參考進行一個解釋。有不對的地方希望一起討論。
關於音樂「廠牌」,這次要好好討論一下
音樂廠牌是什麼?
音樂廠牌既不是一個工廠、也不是一個公司,而是一個品牌,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一系列音樂作品的高度抽象符號。
拿到一張Blue Note Records出品的唱片,甚至不需要播放,就已經可以知道流派是Jazz,風格是Hard Bop,這張唱片擁有怎樣的音樂品質保證,還會很自然地聯想到Miles Davis, John Coltrane以及Bobby Hutcherson等音樂大師們。
這就是音樂廠牌的魅力。
一、了解音樂廠牌
音樂廠牌分為兩種:Major Label(大廠牌)和Independent Label(獨立廠牌)
Major Label是指三家音樂巨頭公司以及他們的關聯公司。
經過多年的競爭與商業併購,有三家超級巨無霸公司成為了最後的勝出者,他們負責提供這個世界上大多數的版權音樂內容。他們分別是:
Universal Music Group(環球音樂集團)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索尼音樂娛樂)
Warner Music Group(華納音樂集團)
每家巨頭公司旗下擁有很多自有廠牌,包括自己直接創建的,以及對外投資獲得的。
Hip-Hop領域的著名廠牌Def Jam (Russell Simmons), Roc-A-Fella Records (Jay-Z), Young Money Entertainment (Lil Wayne, Drake), G.O.O.D. Music (Kanye West) 都是Universal Music Group(環球音樂集團)旗下的公司。
包括我們上文提到的爵士音樂廠牌Blue Note Records以及大家熟知的靈魂樂Motown (Marvin Gaye, Stevie Wonder, Michael Jackson),他們的母公司也都是Universal Music Group(環球音樂集團)。
以上的所有廠牌都屬於Major Label的範疇。
Independent Label是指沒有被三大投資或控制的廠牌,就是我們熟悉的獨立音樂廠牌了。
不要因為Major Label其中有個一個「大」字就覺得大廠牌一定很厲害,大廠牌出品的音樂質量未必就一定很高。同時,不要小瞧獨立音樂廠牌,很多著名音樂人都是在獨立廠牌起步。這些著名音樂人大牌到如雷貫耳,例如The Beatles(披頭四)與自己的獨立廠牌Apple Records, The Rolling Stones(滾石樂隊)與自己的獨立廠牌Rolling Stones Records, Elvis Presley(貓王)與獨立廠牌Sun Records,以及Funk音樂大師James Brown與獨立廠牌King Records之間的合作等。
在Hip-Hop領域,最著名的獨立Hip-Hop廠牌當屬J. Dilla, Madlib及Peanut Butter Wolf等藝術家所在的Stones Throw Records。同時,Kendrick Lamar出道時的廠牌Top Dawg Entertainment也是獨立廠牌。在亞洲領域,Jay Park(樸宰範)創立的AOMG以及最近大家熟悉的88rising也都是獨立廠牌。
回到國內,在搖滾、民謠以及Hip-Hop領域,大家所能想到的廠牌都是獨立廠牌,比如摩登天空、兵馬司、嚎叫唱片、大福唱片、undaloop、GO$H Music、紅花會以及Sup Music都是獨立廠牌。
二、獨立音樂廠牌的法律構架
廠牌公司
經營獨立音樂廠牌是一門生意,做生意必須有一個經營主體,可以是公司形式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建議採用公司法人作為經營主體,簡單來說就是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廠牌公司來運營廠牌。
廠牌
廠牌是品牌,所以必須有一定形式的代表符號。必須明確的是,Logo不等於商標,在我們國家必須通過商標申請程序註冊成為商標,廠牌的Logo才能正式被成為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受法律保護範圍遠遠大於一個單純的Logo。
音樂人
光有一個廠牌的殼是不行的,音樂內容才是廠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音樂人負責創作廠牌音樂內容,廠牌公司應當與音樂人籤署書面協議,約定創作的內容、時間期限以及版權歸屬等一系列問題。
音樂
音樂作品作為廠牌的資產和「臉面」,負責在聲譽和音樂銷售方面給予廠牌及廠牌公司回饋。堅持出品好的音樂作品,獲得市場正面評價,對於廠牌、廠牌經營者以及音樂人是一個三方共贏的合作。
三、經營廠牌過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事實上,很多音樂廠牌的主理人本身也是音樂人,音樂人一般都有太過於偏重藝術方面的通病,在企業管理、運營、規劃以及法律合規方面欠缺很多實際操作經驗,甚至是完全排斥的。但是,如果暫時沒有渠道或預算聘請專業的管理者,以下的法律問題還是必須要重視的。
融資前規劃。從長期來看,把一家公司做好做大光靠前期自有資金是不夠的。在廠牌不斷獲得市場正面反饋,越做越好的前提下,引入外部資本也是一個不錯的發展選擇。但是公司架構設計應該在一開始設立時就進行專業規劃,為後續引入PE/VC(風險投資私募基金)投資提供便利。否則當PE/VC有意向為廠牌提供資金支持能讓廠牌更好發展時,卻由於廠牌公司自身在之前公司股權設計、版權問題、勞動人事、財務、稅務等方面累積了一系列小問題,導致錯過融資機會,因為PE/VC都不願意投資一家「亞健康」公司。
版權問題。版權分配是一個非常細緻和系統的工作,音樂中的作詞、作曲、編曲、改編、翻唱、合作(Featuring)、和聲、錄音等事項都與版權有關。著作權及鄰接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表演者權)必須在前期梳理清楚,落實到紙面上。在如今的網際網路時代,通過短視頻、流媒體、直播等平臺助推,一首歌一夜火遍全國已經不是新鮮事。如果因為前期沒有梳理好版權工作,在歌曲大紅大紫後所產生的利益分配問題,很容易引起廠牌的內部矛盾。
合約問題。廠牌的主要工作在於發行音樂,也就是把音樂推廣出去。與音樂的內容提供者音樂人籤署唱片合約還是藝人經紀合約?還是同時兩份一起籤?在法律效果上是存在根本區別的。事實上很多合作機遇熟人合作,大家都是一個圈子的,不籤合約很正常,與版權問題相同的是,沒有爆發矛盾是因為利益分配爭議不夠大,如果一首沒有任何合約確定關係的「友情作品」火了,沒有一份合約反應當時的「兄弟承諾」,很有可能朋友沒得做,好的作品本身也受到牽連。所以試著去問同行或者律師去要幾份必要的合同吧,會用得上的。
商標問題。沒有註冊的Logo在法律保護上是存在缺失的,類似電腦未安裝任何防火牆或者殺毒軟體在「裸奔」運行,很容易感染「電腦病毒」。因為商標註冊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在國內註冊一個商標至少需要準備14個月的時間,所以還是建議儘快將廠牌Logo註冊為商標。或者遇到更尷尬的問題,自己辛辛苦苦經營的廠牌其實早就被別人搶先註冊了,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實際上一直在幫別人做「嫁衣」。所以在確立廠牌前好好查詢一下,是否已經被別人使用了,如果沒有,趕快去註冊商標吧。
音樂侵權。這種情況屬於系統性風險,是經營廠牌過程中無法避免的,但也不是因為如此,就放棄這一塊的工作了,還是不應該有等爆發問題再去解決的思想。前期設計好,是對後續聘請律師維權有幫助的,前期做好預防工作,可以為將來維權提升效率,還可以減少維權成本。比如在音樂作品中加入水印(無成本),根據我國法律,如無相反證明,是可以推定作品署名人為著作權人的,可以省去通過著作權登記(需要花錢)或者去公證DAW工程文件(需要花錢)來證明自己的著作權人簡單的多。
結束語:參考網絡資料和自己的理解總結的,希望大家可以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