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金融科技的興起從各個方面改變了金融行業,但是監管規定並沒有及時跟上。為防止監管的不確定性對金融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限制,很多國家都轉變了傳統的監管思維,試水「監管沙盒」這種新的監管模式。
英國首創「監管沙箱」
為防止監管的不確定性對金融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限制,很多國家都轉變了傳統的監管思維,試水「監管沙箱」這種新的監管模式。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創造與推出的「監管沙箱」對於RegTech的推開具有典型意義。所謂「監管沙箱」,就是通過提供一個「縮小版」的真實市場和「寬鬆版」的監管環境,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鼓勵FinTech初創企業對創新的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交付機制進行大膽操作。2015年,FCA正式創立「監管沙箱」,並在2016年5月敞開第一個「監管沙箱」,從60多家提出申請的金融科技公司和傳統金融企業中最終按規選擇了18家進入「監管沙箱」。2017年3月,FCA又開放第二期「監管沙箱」,目前還在接受申請。
按照FCA的規定,想要通過申請審核,則該測試產品或服務必須屬於金融行業,且需要與現有的其他產品或服務有著顯著的不同,且在未來可以使消費者受益;另外,想要進行測試的金融科技企業需要可以證明其產品或服務確有在沙箱中進行測試的必要並且企業已經準備好進行測試,這可以表現為企業在新產品或服務上已經進行了足夠的資源投入,對相關的適用法律法規有了充分的了解。
新加坡緊隨其後進行「監管沙箱」測試
在FCA發起第一期「監管沙箱」的1個月後,新加坡也開始了「監管沙箱」的測試,而且該國金管局也提前發布了《FinTech監管沙箱指南(徵求意見稿)》。但與英國有所不同,英國的「監管沙箱」適用於所有的科技類企業,而新加坡的「監管沙箱」僅適用於FinTech企業。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在2016年6月發布監管沙箱的指南徵求公眾意見,並在11月確定了相關規則。根據該指南,MAS針對金融科技企業推出了監管沙箱機制,監管沙箱提供一個試驗區,在這個試驗區內放鬆產品和服務的法律監管和約束,即只要任何在沙箱內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與目前法律法規有所衝突的業務;即使之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根據測試的結果修改相關規定,提出新的法律制度建議。
澳大利亞的「白名單」模式
與其他國家的監管沙箱不同的是,澳大利亞選擇了一種「白名單」的方式,也就是說,ASIC不會對提交的測試申請進行個案審核。而其他國家,如英國則採用了申請人篩選並單獨協商對參與測試的金融技術產品和服務的適用條款。並且,澳大利亞也是唯一允許在一定時間內對特定產品,對金融科技企業的金融牌照要求自動進行豁免的國家。
澳大利亞的初創金融科技企業想要取得金融牌照,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不僅需要僱傭律師還可能需要分流部分資源專門應對合規要求,另外考慮到授予牌照的整個流程,時間成本也是不能忽視的。因此,這種環境下,金融科技初創公司的發展並不樂觀。因此,當2016年5月,ASIC(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提出關於監管沙箱的建議時,贏得了業內人士的很多好評,反對意見多集中於可能對消費者帶來的危險。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首次監管沙箱的測試並不包括退休金、消費者借貸和房地產抵押信貸產品,且貸款存在最高限額為1萬澳元。現在正在參與沙箱測試的企業可以為客戶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建議、協助客戶購入低風險的金融產品,相應地,參與監管沙箱的企業一般僅限於居間類型的業務,如智能投顧。ASIC明確將發行金融產品和資金借貸排除在可以進行監管沙箱測試的範圍之外,以確保消費者可以受到與發行企業同等的保護。
「監管沙箱」勢在必行
一般而言,通過「沙箱」測試,不僅能夠讓監管機構十分清晰地看待監管制度與金融創新的辯證關係,及時發現市場過度行為以及因限制創新而有損消費者長遠利益的監管規定,並第一時間調整與引導,真正讓適度監管、包容監管等創新監管精神落地。而且,測試結果在倒逼監管層修正相應的制度規定和激勵創新的同時,改變金融活動中監管與市場原有的「貓捉老鼠」關係,使二者能夠朝著協同而友好的方向行進。更重要的是,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要遠遠超出技術的活躍程度,而且其中所嵌入的因素要複雜得多,很多的金融難題並不能靠技術一蹴而就,同時技術產品的倉促投放與應用還可能引致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監管沙箱」測試就成為一種比較穩妥的做法。
對中國而言,金融科技已經走在世界前列,去年金融科技企業所獲得的投資佔全球份額的5.5%,獲得的投資總額佔全球份額的36%,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資交易額達67億美元,創歷史新高,同時像阿里、騰訊、百度以及京東等網際網路巨頭在行動支付、網絡借貸、眾籌以及徵信等領域彰顯出明顯強於對手的競爭力。金融科技的快速聚變與迸發無疑更急迫地呼喚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科技。一方面有必要引進「監管沙箱」機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應用試點、產品實驗,讓所有金融產品創新走得動、行得通、坐得正;另一方面,建立起Fintech行業的統一監管規則和長效監管機制,實現風險監管的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同時,要進行穿透式監管,讓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創新看得到、穿得透、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