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關於假牙安裝引發的訴訟在法院開庭審理。彭州居民黃女士此前通過一家牙科診所安裝了28顆烤瓷牙,三年後出現了不適,遂將牙科診所告上了法庭。審理中,牙科診所認為,牙齒安裝並非醫療,不應承擔責任。那麼,安牙到底是不是醫療行為呢?
訴訟
安裝烤瓷牙3年後牙痛不適
女子將牙科診所告上法庭
一口烤瓷牙引發一場醫療糾紛。
2014年6月,成都彭州居民黃女士因牙齒缺損,便到鎮上一家牙科診所安裝了28顆假牙,共花費2800元。三年後,黃女士感覺牙痛不適,經四川大學華西口腔醫院檢查診斷為纖維性齦瘤,同日,黃女士進行了牙齦瘤手術切除等治療。
黃女士認為,其纖維性齦瘤是由於牙科診所對其下烤瓷牙安裝不正確導致,故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牙科診所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牙科診所辯稱:安裝假牙不能報銷社保,所以安裝牙齒不屬於醫療行為。且目前醫療界也公認安牙不是看病,故本案不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所有牙醫安牙都沒有用病曆本書寫,安牙也沒有書寫病歷的要求。並且無現有證據直接證明牙科診所的醫療行為對黃女士的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或具有過錯。
訴訟過程中,黃女士曾申請對該牙科診所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鑑定,法院先後委託兩家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兩家司法鑑定中心均以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為由不予受理鑑定申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牙科診所自述在安牙前有對基牙進行打磨、取膜、灌膜的行為,該行為對患者牙齒具有侵入性,應當屬於醫療行為,故確認雙方糾紛性質為醫療損害糾紛。
牙科診所未能提供診療的記錄等門診病歷資料,鑑定機構無法就因果關係及過錯問題進行鑑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推定牙科診所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彭州某牙科診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黃大姐賠償損失費25688.9元;
牙科診所不服,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於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
安牙系醫療行為
診所有違有關診療規範
承辦此案的姜波法官介紹:本案中,彭州某牙科診所未能提供門診病歷,由於缺乏原始病歷材料,先後多家鑑定機構均以鑑定材料存在問題予以退案處理,導致牙科診所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原因力大小問題無法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牙科診所未能提供病歷資料,違反相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因此法院推定該牙科診所存在過錯。
而關於牙科診所辯稱目前醫療界認為安牙不是看病,所有牙醫安牙都沒有書寫病曆本。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當加強對病歷的管理,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醫療機構的類別包含牙科診所,牙科診所作為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製作病歷。雖然目前牙科診所在實踐中通常未嚴格按照病歷管理規範製作病歷,但這並不表示牙科診所的安牙行為就不受《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調整。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編輯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