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合村並居」 本可以是『一子落滿盤活』的鄉村振興之舉」,卻變成了「拆村並居」,體現農民和村社集體失去了主體地位和主體性。尤其是涉及到強拆問題、後續安置問題、趕農民上樓後的生計問題等,由此引發的討論還進一步上升到關於山東經濟發展思路是否依然落後的爭議。
最近,山東一些地方「合村並居」受到輿論熱議,鄉村振興被「合村並居」刷屏了。除了輿論熱議的山東省以外,其他一些省份也在進行著類似的「合村並居」工作。所謂合村並居,就是把臨近的幾個自然村拆除,農民合併居住到新的社區。簡單說,就是將幾個臨近自然村合併為一個新型社區的工程。由此騰出原有的農民宅基地,以實現土地復墾和增加。有官方稱其為「土地綜合整治工程」。比如3、5個自然村合併,在中間區域建造一個社區,蓋上房子,每戶農民以原有宅基地置換一套社區住房,「合村並居」即告完成。
據媒體報導,山東省一些地方在推進「合村並居」工程的過程中,某些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為了加快項目進度,甚至做出堵門、噪聲騷擾、斷水斷電、扔酒瓶、砸牆、親朋遊說、拿親友編制內工作做要挾等違法舉動逼迫籤約,而且信息不公開、溝通不充分、補償不合理等現象。在沒有獲得補償和安置的情況,甚至有些地方幾乎在一夜之間被拆除,根據相關報導,個別上了年紀的農民一時想不開,甚至做出「喝農藥自殺」的舉動。這些違法亂象引發了群眾不滿、輿論廣泛質疑。
2020年5月12日,武漢大學社會學系主任、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賀雪峰發表了《合村並居,何必拆農民房子?》一文,以德州市為典型案例,揭示了山東省推行合村並居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亂象。他在文章中介紹,德州市2014年規劃將8000個自然村全部拆掉,建1000個左右的大型社區。由於財政緊張,不得不靠貸款建社區,向農民收取建設成本,以及降低建設質量標準。結果是農民搬到社區生活質量下降了,生產生活更加不方便了,還將原來計劃到城市買房的積蓄用於買了社區質量很差的住房。賀雪峰認為,山東省合村並居最簡單的辦法是將現在的行政村,改成自然村基礎上的村民小組,將管理區改成行政村。改變體制,但不拆農民房子,更不拆掉自然村。
面對各界質疑,引起了省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山東省高層頻頻表態:要充分聽取農民意見,決不能逼迫農民同意。7月2日,山東濱州市紀委發布一則《關於惠民縣麻店鎮在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作中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通報》。通報指出,今年4月以來,惠民縣麻店鎮在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作中,對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實不到位,工作方法簡單,沒有及時解決群眾困難,損害了群眾利益,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能夠充分傾聽尊重民意,山東省級層面勇於面對問題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是,接下來還要看各地市如何執行。
土地和房屋就是農民的命根子,是他們半生的勞動積累,因為某些地方政策的「一刀切」,把還沒有何時何地建好新的社區向群眾說清楚、講明白,就開始拆遷動員;剛建好廣場、路燈、硬化路的「美麗鄉村」說拆就拆;補償標準不由分說,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以影響子女上大學、考公務員等,威脅逼迫「釘子戶」儘快拆遷……種種做法和文件裡合村並居的美好願景相去甚遠,實際操作背離了初衷。
據調研,推進合村並居的背景是一些農村村級組織運轉成本高、基層負擔重,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費嚴重,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公共服務水平低,等等。計劃通過合村並居改革落後的農村結構和管理體制,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更好的集約土地發展經濟。農村地域廣闊,資源豐富,可根據各地農村實況,科學發展當地經濟,應將有限資金科學整活布局到村辦企業和農村公益事業,使村民受益。合村並居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應該充分尊重老百姓的意見。
其實,「合村並居」並非新生事物,是2008年6月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土地增減掛鈎」政策的濫觴。當年全國20多個省市都掀起了拆村並居,讓農民集中上樓的「拆遷大躍進」,響亮的「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和著名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就發生在那個年代。「合村並居」的提出並非少數地方官員的拍腦袋決策,而是有著很現實的背景。這些年的城鎮化進程,決定了很多農村人已經通過自然流動,到城市或者鄉鎮居住,農村的房子雖然還在,但是很多已經常年無人居住。農村的「空心化」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對於農村人口自然流失嚴重的村莊,進行「合村並居」,可能是無法阻擋的趨勢,也有利於實現共贏。
但是,在徵地拆遷領域,一直以來有幾條基本法律原則,既是徵收方的紅線,也是被徵收人的底線。尤其是涉及到強拆問題、後續安置問題、趕農民上樓後的生計問題等,由此引發的討論還進一步上升到關於山東經濟發展思路是否依然落後的爭議。
第一,先補償後拆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明確指出「先補償後搬遷」、「補償方式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重要標準。
第二,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中共中央、國務院《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裡寫道:農村居民點遷建和村莊撤併,必須尊重農民意願並經村民會議同意,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集中上樓。
第三,合村並居是以農民自願為前提。並不是每一個農民的生活習慣和傳統觀念都能接受合村並居,這一切都要以農民的自願為前提,這畢竟是農民自己的家,何去何從也應由農民自行決斷,絕對不能出現強迫或誘導的行為。而且,合村並居現在仍然是一個試運行階段,應該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逐步開展。
凡事都有好處,也有不好的一面,農村的合併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工程造價虛高,偷工減料,吃回扣等問題,應該嚴密監管,不要讓一些人,一些開發商,以搞新農村建設為名,用集體土地搞商業開發,以給農民建房為名,高價出售。一手拿了國家給的錢,另一手伸進農民的兜裡。
財產權是文明社會的標誌,財產權的保護程度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樣本。無論是《憲法》《刑法》《物權法》《土地法》都確認農民住宅的物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由此看來,山東「新土改」就不僅是認識偏差和工作冒進,也不僅是債務危機下的土地衝動,而是貨真價實的的違憲違法違紀,是實打實地剝奪農民的財產權和發展權。不久前,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民法典,全社會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意識空前提高、氛圍濃厚。在處理合村並居這樣的問題時,要把民法典體現的對公民人身、財產、人格的保護精神落到實處,把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