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像競合

2020-12-22 寧蒗法律諮詢郜雲律師

案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想像競合

冠文刑辯

作者:馬顏媛(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來源:紅河中院

1案情簡要

2015年5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江某某、楊某酒後前往屏邊縣新現鄉新現街周某某、劉某、李某某合夥經營的新起點KTV,欲無故毀損KTV內財物,被告人楊某先到二樓大廳吧檯處與老闆聊天,被告人江某某隨即提起一把斧子到二樓大廳,先後砸爛大廳裡面的兩張方形玻璃桌,被告人楊某隨後使用吧檯處的凳子將吧檯旁邊的一張方形玻璃桌砸壞,兩人離開大廳時,被告人江某某又把擺放在二樓大廳進門處的一張圓形玻璃桌砸毀,後兩人離開現場。經鑑定,被損毀的桌子價值人民幣3300元。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2月25日對被告人江某某、楊某以尋釁滋事罪,向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被告人江某某、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2爭議焦點

本案的疑點就在於被告人楊某、江某某去砸毀新起點KTV的財物,此行為是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尋釁滋事罪的想像競合犯。如果其行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因涉案金額達不到我國故意毀壞財物罪要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以上的定罪標準,那麼這二人被無罪釋放,因二人已經被逮捕,可能還涉及到國家賠償。

兩罪區別:主審法官對尋釁滋事與故意毀壞財物兩罪從犯罪構成的四要素進行了細緻的分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尋釁滋事罪的毀壞財物只是手段,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務。其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壞,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損壞財務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表現為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欲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壞財物是其直接動機,犯罪動機一般方面是出於個人報復或者嫉妒等心理。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滿足其耍威風、尋求刺激等個人不正當的要求。損毀財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動機。

兩罪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只限於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兩者的故意內容不同。前者以毀壞公私財物為目的,而後者則只是把毀壞公私財物作為手段之一,一達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的目的。

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往往事出有因,而尋釁滋事犯罪一般實處無因,但這裡的無因並非是無緣無故,沒有任何聯繫。在實踐中,很多尋釁滋事案件就是由於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在說自己的壞話或者做了不利於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純粹看不慣別人,往往不分青紅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隨意編造理由,借題發揮,挑起事端,從而大逞個人威風,毀損他人財物。這種原因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毀壞財務犯罪的原因力相對較強,犯罪原因帶有一定的「正當性」或「合理性」。

從犯罪對象的選擇來看,尋釁滋事犯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毀損財務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所謂的犯罪對象不特定,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並沒有明確的特定性,其行為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隨意性。而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對犯罪對象就有很明確的選擇,其行為針對的目標是一定的。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須把犯罪人的主觀認識和犯罪行為聯繫在一起,故而不能單純割裂開來。

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必須損毀公私財物達到「情節嚴重」。情節嚴重與否,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務二千元以上的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判決結果

此案的被告人江某某、楊某去砸毀新起點KTV桌椅,確實侵犯了被害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但其之所以去砸毀KTV桌椅,根本目的是為了破壞社會秩序從而讓新起點KTV老闆出來和他們見面,砸毀桌椅只是被告人江某某、楊某的手段。故此,主審法官最後以尋釁滋事罪對兩名被告人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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