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男,臺灣演藝界人士,曾獲廣播金鐘獎最佳綜藝節目、最佳主持、最佳非商品類廣告獎。
秦偉系演藝人員,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屢有結識女性之機會,於1997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時遭火紋身,經醫護人員及個人長期努力,治療及復健狀況良好,日後屢以此經驗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給予外界積極正面之形象。
據臺灣媒體報導,藝人秦偉2016年被指控涉嫌對多名女性性侵、猥褻,其中包括未成年少女,臺北地檢署依照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3次,具體求處41年有期徒刑。該案8日下午判決出爐,他被判3件強制性交罪有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合併應執行期8年,全案還可上訴。
事情是這樣的:臺灣藝人秦偉今年6月被一名女造型師提告性侵,指控秦偉以「我真的想生孩子」、「很喜歡你」等藉口哄騙她上床,
結果引發多名女子陸續投訴自己也慘遭秦偉性侵,引爆演藝圈震撼彈。秦偉雖出面召開記者會供稱自己只是「感情偏差」,但臺北地檢署查出被害女子所述狀況類似,
且都明確指出秦偉犯案時間,因此不採信秦偉辯詞。比如,一名施姓女子公開透露成為他洩慾工具的始末,坦言受害當時未成年,一直被他的甜言蜜語哄騙,帶去旅館3、4次後就在車裡直接硬上,讓施姓女子怒批「他完全不尊重我,連旅館錢都不想花!」。
對此,臺北地檢署認為有8女受害,其中有14歲未成年少女,今依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等12罪嫌起訴秦,並具體求刑合計49年,檢方認定秦對性有偏差觀念,
並請法院鑑定秦是否有強制治療必要。合議庭認為,秦偉欠缺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審酌秦犯後否認強制性交犯行,在偵審過程中又說不知被害人為何,且又指被害人的存在是因有人發動群攻等等言論,足見他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所以就秦偉所犯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