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陰飛逝,歲月如梭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購物狂歡又來了
老雙十一人都舉起了雙手
各購物平臺的成交額
也再創新高
購物一時爽
法律意識一定要有
來來來法官和你嘮嘮
今天雙十一
我們也為大家帶來
三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例
「剁手」購物的同時
學學依法避坑指南
想想也是極好的
案例一:網購加油卡無法使用,兩名消費者起訴拿回餘款
今年7月,中山第一法院公開審理李先生起訴經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中經匯通公司)一案。2018年9月28日,李先生在網上的中經匯通加油卡專營店,以4500元購買了5張面值各1000元的中經匯通加油卡。
2019年10月,該加油卡在中經匯通公司指定的中山市加油站無法使用,中經匯通公司稱是因為系統升級,加油站則稱中經匯通公司未支付油款給他們。當時,李先生還有4張加油卡沒用完,餘額共計3579.98元。
李先生通過中經匯通公司客服電話、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求證,均沒有找到不能加油原因及後續處理等情況。目前,「中經油馬」APP已無法登錄,中經匯通公司也無法兌現加油承諾。和李先生有同樣遭遇的還有謝先生,他購買了多張加油卡後,還剩下餘額5024.24元無法使用。謝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經匯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提供任何證據,亦未到庭應訴、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消費者提交證據足以證明,其與中經匯通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且尚有餘額未使用的事實。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服務合同關係,中經匯通公司向李先生返還3221.98元預付款,向謝先生退還加油卡費用5024.24元。
以案說法:購買預付費商品應理性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在預付款消費中,要注意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相應額度的預付款消費,儘量不要選擇較大額度,以免承擔更大風險。購買前,要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交貨或者是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了解清楚;消費後,要注意保留購買憑證、發票等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0元購路由器釀糾紛,消費者要求商家退款被駁回
在知名網絡電商平臺購買「0元」購買路由器,收到貨品後參加返現活動,沒想到掉進了某金融APP「爆雷」的坑。劉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家退還購買路由器的款項,因為證據不足,劉先生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
去年1月,市第一法院受理了劉先生的網購合同糾紛。2018年4月3日,劉先生通過某商城網站購買了一個路由器,成交價格為749元。劉先生收貨後,該商品還附有一張某金融APP的小卡片。劉先生稱,他在金融APP激活後注入了資金。
沒想到僅過了3個月,劉先生發現金融APP已無法返現,在返現服務平臺額外購買相關金融產品合計2000元也拿不回。劉先生向商城申請售後退貨退款處理,但遭到拒絕。劉先生認為,該商城構成虛假宣傳,0元購併不存在。
劉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公證書、照片、視頻等電子材料。庭審中,法院詢問劉先生如何獲得這些電子材料,劉先生稱是從QQ群中獲得相關電子材料。被告商城方則稱從未對外宣傳該路由器0元購活動。近日,因證據不足,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求。
以案說法:網購商品應注意留存電子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雖有提供部分電子材料,但該些電子材料獲得的來源源自網絡,真實性無法核對,而且不能據此證明該些電子材料指向的就是劉先生本次購物的情況。因此,劉先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近日,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建議,消費者應通過購物平臺的聊天軟體與商家客服就商品屬性、質量、品牌等進行詳細確認,萬一發生糾紛,該部分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交易雙方對商品進行約定的有利證據。如果對商品有異議,應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並保存賣家店鋪對於商品品質、性能等作出承諾的網頁,必要時可以採取公證手段固定證據。
案例三:網購筆記本竟是山寨貨 消費者起訴獲賠近1.5萬
2015年,林先生在淘寶一星皇冠店鋪「九城數碼武漢店」購買了一臺「Asus/華碩K550K550JK4710 15寸筆記本電腦i7四核獨顯超薄遊戲本」,頁面價格為5881元,實付款4998元。宣傳圖有「30天質量問題包換新機」「3年店鋪保修」「終身保障」等字樣,並有標識「正100%正品」圖樣。
購買使用4年後,林先生偶然發現該筆記本有異樣。原來,官網顯示的同型號機器觸摸板位於中間偏左位置,而自己的筆記本位於中間位置。2019年5月12日,林先生聯繫到該網店,該店鋪名稱已改名為「九城筆記本電腦」。林先生向該店鋪發送了涉案訂單截圖,以對方售假為由提出交涉,但一直未收到回復。
直至2019年5月20日,林先生再次向該店鋪發送消息「準備應訴吧」,店鋪工作人員才回應道「我那天查了一下,你15年買的好像」、「我懶得跟你扯」。去年9月12日,林先生起訴到法院,向商家主張「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認為,林先生通過淘寶平臺聯繫網店經營者張某維權時,張某消極回應,致使林先生通過淘寶平臺未能解決涉案糾紛,涉案商品宣傳頁上承諾的「終身保障」並未實現。如今,林先生提供了涉案筆記本與華碩同型號筆記本存在明顯差異的圖片資料,在張某未到庭抗辯及提供證據反駁的情況下,法院採信了林先生的主張,認定林先生買的筆記本電腦並非正品。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向林先生退還貨款4998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院據此判決張某存在欺詐行為,應向林先生賠償14994元(4998元×3)。
以案說法:網購平臺聊天記錄可作維權憑證,商家構成欺詐須「退一賠三」
中山第一法院民二庭賀鐵斌法官介紹,網絡購物和傳統的實體店購物不同,網絡購物中消費者並不能直接地對商品進行「望聞問切」,往往只能通過商家的文字、圖片、視頻或者直播的展示來了解商品信息,因而對商品的了解往往並不及實體店購物的全面直觀。
因而,面對網絡上良莠不齊的商家,為避免在網絡購物中誤入雷區,建議消費者在正規的網絡購物平臺購物,如果有糾紛發生,淘寶等網絡平臺會為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工商登記信息或者身份信息;對有購買意向的商品,務必仔細瀏覽涉案商品的網頁詳情,詳細了解商品信息,並留存證據。
「如發生糾紛,消費者可以先行通過購物平臺的解紛機制、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對糾紛進行解決。解決不了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賀法官說,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家提出懲罰性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好噠,本期的
雙十一「避坑」普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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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下期再見!
來源|中山日報 記者|張房耿
編輯|王念 視頻|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