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原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保安管理處處長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取他人賄賂。日前,長豐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被告人劉君退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九千元,由長豐縣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君,男,1970年出生,漢族,合肥市人,大專文化,原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保安管理處處長,住合肥市蜀山區。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劉君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等職務的便利,多次收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君身為公安幹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9萬元,為他人提供幫助,數額巨大,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君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並主動預交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