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就《國歌法》本地立法提出建議:中小學須教國歌,篡改侮辱可判監三年。
全國人大2017年底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交由香港特區政府透過本地立法實施。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披露,草擬草案的建議內容中,訂明應由特首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列明奏唱時出席者須肅立莊重,中小學生須學唱及了解國歌歷史,禁改歌詞及歪曲貶損等行為,違法者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三年。
近年有少部分香港球迷在賽場噓國歌引起巨大爭議
據《明報》報導,有關文件指出,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原意,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亦要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港府就《國歌條例草案》建議內容,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由特首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政府應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唱時應按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特區政府亦建議條例應訂明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業用途,如違反上述規定,當局建議可處5000或5萬港元的罰款。
港府亦建議立法時應規定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持牌電視臺及電臺則須按牌照條款,免費播放政府宣傳國歌的宣傳片和聲帶。
草案並建議,如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行為,如經定罪,建議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指出,為配合《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將在今年第二季度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以宣傳國歌背景,以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的禮儀。
早前有報導稱,港府期望今年7月可完成草案首讀,有關文件不會涉及立法細節,只提及立法原則及方向。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明「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目前不少香港學校已有教導學生國歌,本地立法時將以大陸《國歌法》為基礎,討論如何演化為香港本地法律。
對於所謂「貶損」的定義,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相信大家已認同何謂貶損或侮辱,包括涉及更改歌詞、以侮辱性言詞代替歌詞等,執法上不會有困難,港人母需過分擔心輕易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