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們:
今天,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聯合召開全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會議,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交流情況和經驗,進一步部署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措施,這對於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和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我講兩個問題。
一、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重要意義與基本情況
江澤民總書記在1999年7月召開的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國運興衰,繫於教育,教育振興,全民有責」,他動員全黨同志和全國人民以提高民族素質和創新能力為重點,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為實現黨的「十五大」確定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而奮鬥。因此,運用信貸手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是銀行系統的神聖職責。為了貫徹落實科教興國戰略,近幾年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國家助學貸款、一般助學貸款、教育儲蓄、教育保險和高校後勤社會化貸款等一系列信貸政策措施,各家商業銀行根據這些政策要求,結合本行的實際情況,也不斷改善金融服務,開拓創新業務,通過各種形式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幫助經濟比較困難的優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政策,是關係到落實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的一件大事,各家銀行一定要充分認識開辦這項業務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一)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有利於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約560萬人,其中經濟比較困難的學生比重在20%以上,隨著高校擴招和教育收費制度改革,進入高校深造的學生還會增多。為了支持更多的青年學生,特別是經濟上有困難的青年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幫助他們早日成為國家建設的棟梁之材,除了其他渠道的資助以外,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是一項有效的措施,有利於加速人才培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二)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有利於拓展消費信貸領域,進一步擴大內需。近幾年,各家銀行根據城鄉居民的實際需求,積極開發和創新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目前各銀行正在大力開展個人住房及家居裝修消費信貸、汽車消費信貸、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旅遊消費信貸等。發展消費信貸,可以使廣大居民通過貸款提前實現消費需求,有利於擴大內需,支持經濟發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革開放以來,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的預期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穩定的個人收入和不斷提高的預期收入,為發展和擴大消費信貸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條件。
助學貸款是鼓勵經濟困難的青年學生利用消費信貸完成學業的一個重要業務品種。目前,城鄉居民攢錢送子女上學的意願強烈,據調查,在居民儲蓄存款中準備用於子女教育的比重最高,這說明開發教育信貸的潛力很大。同時,一般來說,由於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在就業時選擇的餘地相對較大,預期收入水平相對穩定,因此,開辦助學貸款業務,是適應青年學生實際需要的,也是開拓消費信貸業務的客觀要求。
(三)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有利於培養學生的自立自強精神。青年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助學貸款,對自己進行智力投資,將來畢業參加工作後用自己的勞動收入歸還貸款,不僅是學生勞動力素質的擴大再生產,也是學生在進入社會之前建立個人信譽記錄,樹立良好道德風尚的有益嘗試。青年學生自己借錢上學,工作後自己還貸,有利於培養他們的自強自立精神,有利於普及金融知識,增強他們的金融意識和信用觀念。由於經濟較困難的學生相當多的來自農村和城市低收入的家庭,用助學貸款幫助他們完成學業,也可以幫助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實現他們深造的願望。
(四)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是銀行拓展業務領域,培育潛在客戶和利潤增長點的機遇。對大學生開辦助學貸款業務,是面對未來素質較高的群體開拓業務領域,待他們將來成才後,會給銀行帶來不可替代的資源和回報。在學生最困難的時候幫助他們完成學業,成為高層次的人才,銀行業務的品牌形象也將會更有價值。因此,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不僅對青年學生有利,對發展教育事業有利,而且對發展銀行業也是有利的。
我國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時間並不長。1997年底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國務院辦公廳、人民銀行和教育部組團到英國考察助學貸款等支持教育的金融業務,提出了開辦全國統一的教育保險險種、教育專項儲蓄和助學專項貸款的意見,並專題向國務院領導做了匯報。之後,人民銀行與教育部、財政部開始研究制定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並經國務院批准,於1999年6月頒布了《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的財政貼息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貸款金額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之和,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利率,不上浮。
國家助學貸款從1999年9月1日開始,由中國工商銀行在北京、上海等八個城市開始試辦有擔保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到1999年底,國家助學貸款餘額為400多萬元。2000年2月,在總結前一段試辦情況的基礎上,為解決擔保難的問題,經國務院批准,對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決定對十八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發放無擔保助學貸款,要求學校提供介紹人和見證人,到2000年6月底,國家助學貸款餘額達到800多萬元。為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經國務院批准,從2000年9月開始,國家助學貸款試辦範圍由八個城市擴大到全國,經辦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貸款對象由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擴大到研究生,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印發了《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推動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發展。到2000年底,國家助學貸款餘額達到3.81億元,僅一個學期就增加了3.66億元。到今年5月底,四家銀行累計受理學生貸款申請53.4萬人,申請助學貸款金額33.37億元,其中17萬名學生已與銀行籤定了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金額12.62億元(實際發放6.33億元)。
此外,一般助學貸款業務也得到了較快發展,截止今年3月底,一般助學貸款餘額為16.76億元,比1999年底增加11億元,累計與78萬名學生共籤定了30億元的貸款合同。其中,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鑰匙」助學貸款、中國銀行的出國留學貸款、建設銀行「圓夢」助學貸款、農村信用社的農戶無擔保助學貸款等,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總的看,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勢頭不錯,但各地區發展不平衡,有些地區至今還沒有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仍有相當多的學生得不到助學貸款,目前還不能滿足高校困難學生的合理貸款需求,還不能適應教育發展的需要。同時,有的借款人把助學貸款當成國家無償資助,借款後沒有償還的打算,有的甚至將貸款挪作他用,增加了助學貸款的風險。這些都說明國家已經確定的有些政策措施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從銀行方面分析,主要原因是:
一是部分商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在目前社會信用環境不佳,缺乏防範無擔保貸款風險手段的條件下,擔心發放無擔保的貸款收不回來,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積極性不高。由於商業銀行只對大學生集中在學校發放無擔保貸款,缺乏管理無擔保貸款的經驗,在沒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加上學生畢業以後流動性比較大,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貸款跟蹤管理手段,因此,一些銀行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對發放助學貸款有顧慮。
二是商業銀行開辦這項業務眼前效益不大。由於國家助學貸款筆數多,金額小,銀行辦理的成本相對較高,收益不大,學生在校期間又不支付貸款利息,但銀行仍要墊交有關稅費,因此,一些銀行對這項業務主動推進不夠。
三是去年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出臺時,正是新生入學之際,時間比較緊,來不及學習領會有關文件要求,有的甚至還沒有傳達到基層,使一些地方缺乏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準備,加上部分經辦銀行對有關政策、辦法和業務流程的宣傳介紹不夠,有關部門、地方、單位之間協調配合也不理想,影響了助學貸款發放。
四是實行一校一行,限制了國家助學貸款發放。由於一所高校的學生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這樣,開辦這項業務較早的商業銀行籤約學校就較多,辦理的業務量比較集中,使學生貸款不方便,等待時間較長;而開辦業務較晚的商業銀行一時又難以有籤約學校,還沒有開辦助學貸款業務。
二、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幾點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暑期已至,新的學期即將到來。各家銀行的領導一定要從科教興國的戰略高度出發,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的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及早研究,抓緊安排。各商業銀行特別是高校比較集中的地區,要提前做好準備,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學校聯繫,安排好足夠的人力物力,集中辦理新生入學高峰期的貸款業務,提高服務效率。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及時了解當地銀行機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問題,幫助和督促商業銀行辦好這項業務。
(二)認真執行國家助學貸款呆壞帳核銷和免徵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各商業銀行要根據財政部《助學貸款呆壞帳損失核銷的規定》,儘快完善本系統內助學貸款呆壞帳考核辦法和核銷損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調動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開辦助學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只要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規範操作,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對形成的助學貸款呆壞帳,不應再追究經辦行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為了具體落實免徵國家助學貸款營業稅的政策,各商業銀行要及時統計匯總助學貸款的有關信息,對助學貸款業務單立臺帳,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三)取消「一校一行」的規定,允許一校多行開辦助學貸款業務。一所高校可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選擇或更換經辦銀行,也可以選擇幾家銀行共同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商業銀行要切實負起責任,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積極主動地配合有關學校,辦好助學貸款。
(四)切實加強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國家助學貸款是無擔保的貸款,各商業銀行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防範貸款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的途徑與措施,可以學校為單位,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布助學貸款違約情況,對不講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要公開曝光。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繫、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不守信用的學生,也要記錄在案,將來納入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為了克服銀行與學生聯繫的困難,各商業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時,除學校老師和同學可作為見證人以外,還可由家長作為貸款見證人,以便由家長協助銀行與畢業後的學生聯繫,加強貸後跟蹤管理,保證助學貸款安全回收。
(五)加快建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1999年5月,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開展了個人信用信息徵集諮詢試點工作,已取得了積極效果。現已採集了110萬人的個人信貸信息,包括貸款發放、歸還、逾期以及信用卡發放、透支等情況。在上海的各商業銀行都與該系統聯網,可通過一定的授權查詢有關信息。目前,15家商業銀行已設立121個查詢網點,平均每天查詢近300人次。最近人民銀行在總結上海試點基礎上,已會同有關部委,研究提出了建立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方案,並已上報國務院。準備將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和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以及銀行帳戶管理系統,支付監測系統集中統一管理,形成資源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統。各商業銀行要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為契機,以大學生為主要對象,通過與高校緊密合作,建立借款學生的信用檔案,為將來建立全國性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做準備,也為進一步發展無擔保貸款業務積累經驗。
(六)加強與各部門、各地方的協作配合。各級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要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高校積極配合,及時溝通,解決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各商業銀行要利用各種形式,加強宣傳,讓更多的青年學生了解辦理助學貸款的規定和業務操作程序,方便學生申請貸款,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