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隊:
為進一步規範通遼市主城區建築垃圾渣土運輸、消納管理秩序,切實解決建築垃圾拋撒、亂倒行為。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大隊長指示,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整治隨意傾倒垃圾行為之「亮劍行動」,作為「雷霆行動」中一項重要內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內容
嚴格實施建築垃圾(渣土)運輸市場準入制度,規範建築垃圾(渣土)處置行為,嚴厲打擊無牌無證渣土運輸車和運輸車輛未苫蓋、密閉不嚴、運輸撒漏、衝洗不到位、帶泥上路、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建築垃圾、渣土、液體或散裝貨物等違章違規行為。形成源頭控制有力、運輸監管嚴密、消納處置有序、執法查處嚴厲的建築垃圾(渣土)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遏制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處置帶來的環境汙染。
二、整治範圍
通遼市主城區東出口,紅星街道轄區高家窯區域;西出口、南出口和北出口。
三、整治時間
自2020年6月9日至8月9日
四、重點工作任務
(一)規範建築垃圾(渣土)處置及運輸行為。一是到指定建築垃圾(渣土)消納場。對建築工地既有垃圾、運輸車輛及運輸方向進行做出相應規定,引導施工企業、渣土運輸公司將建築垃圾(渣土)必須運輸至消納場堆放,並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管理,防範消納場二次汙染;二是嚴厲打擊建築垃圾(渣土)不規範運輸行為。建立完善晝夜值班巡查制度,採取駐點蹲守、沿線巡查、執法查處等措施,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帶泥上路、拋撒汙染和隨意傾倒建築垃圾(渣土)的行為;三是嚴厲打擊無牌無證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行為。對無牌無照的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車輛依法查處;四是對所有違規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車輛嚴管重罰(見附件:相關法律處罰規定);五是要求建築垃圾(渣土)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定位系統。
(二)規範渣土運輸企業管理。一是加強轄區內渣土運輸企業的監管。督促渣土運輸企業建立工作檯帳,硬化停車場地,清理私存渣土。督促渣土運輸公司嚴格落實「二不一及時」管理和「四定」運輸,即車輛密閉不漏撒、車輪不帶泥,汙染後及時清掃;定時間營運、定線路行駛、定點傾倒、定量裝載;二是嚴格實施建築垃圾(渣土)運輸市場準入制度。核實渣土運輸車輛信息,對各渣土公司運輸車輛嚴格進行資格審核和密閉化檢查備案管理。
(三)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管理。嚴格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督促施工企業強化防治揚塵措施,一是安全施工圍擋管理,高度是否低於2.5米,是否有破損;二是工地出入口硬化管理,出入口是否具備審批手續、硬化長度是否達到15米以上;三是揚塵管理,工地出入口車輛衝洗設備是否完好,施工現場散裝物料是否苫蓋;四是工地衛生管理,圍擋外是否堆放物料,工地內物料是否雜亂,建築垃圾是否及時清理。切實做到施工工地有圍檔、有地面硬化、有車輛衝洗設備洗車臺,對不達標的施工工地責令停工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按照大隊長指示,高度重視專項整治行動,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實,確保整治行動任務圓滿完成。
(二)落實工作責任。要認真抓好「兩點一線」(即產生點、處置點、運輸路線)的巡查監管,切實加強建築垃圾消納處置監管,確保整治行動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微信公眾號、新聞頭條、微信群等各類新聞媒體宣傳陣地作用,藉助輿論力量引導建築垃圾管理行業向規範、有序方向發展,確保整治行動積極推進。
通遼市科爾沁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
2020年6月9日
附件:相關法律處罰規定
1、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項規定:使用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未在指定地點裝載和消納建築垃圾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對車輛所屬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處以罰款。
3、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4、根據《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5、《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7、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 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城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委託的組織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下列行政處罰:(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洩漏、遺撒,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8、《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七)在城市道路上運輸散裝和液體貨物未採取密閉、包紮、覆蓋等設施或者產生洩漏、遺撒的;
《通遼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清理,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七)車輛帶泥運行的。
原標題:《亮劍行動│ 通遼市將對隨意傾倒垃圾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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